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计算公式与请求权人范围及条件?,被抚养人生活费什么情况才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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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计算公式与请求权人范围及条件?,被抚养人生活费什么情况才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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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湖北宜昌:依法监督为受害人挽回14万余元赔偿款

蒋长顺 杨春丽





宜昌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日前,由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获改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邓某挽回赔偿款14万余元。

  2021年8月16日,A公司职工易某驾驶货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邓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邓某后来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讨回公道,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方A公司、易某及A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邓某一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邓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还应赔偿75万元,A公司还应赔偿4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邓某的代理人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总赔偿金额时,漏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随即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A公司为解冻银行账户,与邓某的代理人协商签订了《委托支付确认书》,约定因A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支付,为及时履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A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梁某代为支付,该款视为A公司支付。邓某及其家属不得以未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为由再次主张赔偿,并应在收到梁某支付的款项后,积极配合A公司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双方依约履行了该协议。

  二审中,双方对《委托支付确认书》是否约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总损失金额时,少计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但邓某已签订上述协议对该权利予以了处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一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协议写得很清楚,我们根本没有约定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就处分了该权利?”邓某一方随即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订《委托支付确认书》处分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履行一审判决,从而解冻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非执行和解;从协议内容上看,是约定由梁某代替A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没有明确约定邓某一方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邓某一方已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上诉,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撤回该项诉求,表明邓某一方自始至终在积极主张该款项;从常理上看,邓某的父母均年逾八十,邓某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也不可能轻易放弃该笔赔偿费用。”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综上,宜昌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证据证明,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法院经再审,认定邓某一方未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A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遂依法作出改判,为邓某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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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究竟是否应当赔偿?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


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


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第一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人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计算,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第十七条,增加新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而且彻底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


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


因此,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来源:检察日报 蒋长顺 杨春丽

宜昌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日前,由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获改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邓某挽回赔偿款14万余元。

  2021年8月16日,A公司职工易某驾驶货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邓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邓某后来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讨回公道,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方A公司、易某及A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邓某一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邓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还应赔偿75万元,A公司还应赔偿4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邓某的代理人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总赔偿金额时,漏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随即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A公司为解冻银行账户,与邓某的代理人协商签订了《委托支付确认书》,约定因A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支付,为及时履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A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梁某代为支付,该款视为A公司支付。邓某及其家属不得以未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为由再次主张赔偿,并应在收到梁某支付的款项后,积极配合A公司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双方依约履行了该协议。

  二审中,双方对《委托支付确认书》是否约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总损失金额时,少计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但邓某已签订上述协议对该权利予以了处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一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协议写得很清楚,我们根本没有约定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就处分了该权利?”邓某一方随即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订《委托支付确认书》处分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履行一审判决,从而解冻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非执行和解;从协议内容上看,是约定由梁某代替A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没有明确约定邓某一方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邓某一方已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上诉,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撤回该项诉求,表明邓某一方自始至终在积极主张该款项;从常理上看,邓某的父母均年逾八十,邓某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也不可能轻易放弃该笔赔偿费用。”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综上,宜昌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证据证明,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法院经再审,认定邓某一方未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A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遂依法作出改判,为邓某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来说,计算公式如下: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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