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芷泽

法院被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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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

本以为这就是胜利

……

但打赢了官司

对方却还是“赖”怎么办?

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详细流程,一文说清!


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履行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


申请人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


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立案成功后

由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

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

之后将案件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

立案成功后,由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之后将案件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


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

查控内容具体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财产


执行法官会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执行法官会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职工

且有工资正常发放

但又一次性不能完全履行

这种情况:会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干警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给被执行人单位,找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评估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司法拍卖具体流程:

1.拍卖物价格确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2.进行司法拍卖:

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流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若二拍再次流拍,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不会降价)或直接以物抵债。


执行回款


执行款执行回来,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


付款


付款的程序如下


带上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转款手续,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2


被执行人查询不到

可供执行财产


对满足相应条件的

可向法院申请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进行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招录时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除了诸多不便之外

还会享受到我们无时无刻曝光的“服务”


3


有偿还能力

却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

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拍卖车辆房产、

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甚至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我们执行的脚步始终不曾停歇


但小编还是想提醒下各位

现代社会,免不了借钱还钱

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

法院也只能无奈终本执行

等到对方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

因此,我们提醒

借钱的时候就应考虑到对方的偿还能力


如果您的案件正在执行

请不要心急

您的案件执行干警一直放在心上

我们一定会维护好每一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任喆

法院被执行人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

那么赢了官司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

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

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

你又知道几个呢?

如果被执行人

没车没房没存款

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执行的那些事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0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附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 执行立案后,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按照规定,此时不算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是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持续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都存在。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钱款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和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耐心等待即可。


最好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款项发放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04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关于执行的10个期限


01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03 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0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0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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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江西法院”“法律讲坛”“不良资产评道”,转载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王金茹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法院被执行网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

很多人打赢了官司

却还是拿不回钱

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别着急,今天一文讲清!

启动程序

0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0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04

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0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0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


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0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0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纳入黑名单的人,


将:不能贷款;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受到人事录用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补充案例:2021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按和解协议按期还款,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


2014年,康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但借款后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湛河区法院。后因康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康某用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无证)与王某自行达成和解,约定限期内自行处置房产变现后归还借款,并向法院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义务。但约定的处置和还款期限到期后,经执行员与王某多次催告,康某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康某的失信行为,湛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补充案例: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某村道路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禹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车主因未对车辆年检并购买保险,故对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潘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法院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在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禹州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月11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依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21年5月又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但王某仅在今年7月履行1万元赔偿款。


经法院调查,王某在本村经营某超市,超市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账号均为王某实名认证,且存在大量交易流水。202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禹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执行法官

法院被执行人多久消除


22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规定》第36条第一款
非金钱财产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执行规定》第35条第一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37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规定》第38条、第39条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规定》第45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41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保障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重点执行措施解析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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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宇星

排版: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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