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能力,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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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犯罪,但也是众多的犯罪中被宣判无罪最多的一种。之所以被宣判无罪最多,就是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存在主观不好判断。

  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就是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实施了一些虚假的情况,也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说来,应全面考虑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违约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方面。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不可能脱离客观外在的活动而独立存在。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法定犯罪目的时就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看是否有下列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取得他人财物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但没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携款逃匿、挥霍赃款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则可能涉嫌构成了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如在租赁合同中,开始就没有归还或返还的意思,明知自己没履行合同的能力,而签订合同,属于变相占有他人的物品,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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