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分类标准,国有土地分类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安思

国有土地分类标准,国有土地分类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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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分类有几类

一、按土地所有权分类


土地根据所有权性质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

(一)国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通常归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类土地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交通道路等方面,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源。


(二)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通常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通常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


二、按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一)农用地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这些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用地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通常包括荒地、裸地、沙地等。这些土地尚未被开发利用,但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

国有土地分类方式有哪几种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全面掌握了全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的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底版,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社会上通俗讲的“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依据规划用途经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后,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待其建设了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后,再认定为工业用地。

耕地地类如何调查认定?

国土调查中,耕地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的,具体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调查时,对新增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新增耕地“光开垦、推土、翻耕起垄,但不种植”,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新增耕地名副其实。对于原地类为非耕地,现状仍是荒草、推土或者农作物没有“出土长苗”的地块等,不能认定其为新增耕地。但考虑到各地农作物播种季节、物候期等实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允许地方在每年2月报送“一上”数据时先行承诺按耕地调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长苗”补充举证并通过国家级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确认为耕地。考虑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调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5月底仍不能举证为耕地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复合利用的农用地如何认定地类?

国土调查中,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如对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郁闭度≥0.2,或灌木覆盖度≥40%的土地)或园地(即园艺作物等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如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是否会改变耕地地类?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但种植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其地类也仍为耕地。

种植药材的土地能不能都调查为耕地?

调查时,按照耕地认定标准,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且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如按照“每年种植一季”耕种方式种植半夏、蒲公英、沙参、白术等多年生药材的土地,按耕地进行认定;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但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的土地,则按园地进行认定。

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如何调查认定的?

“三调”中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一个集中连片的区域范围,均归类为建设用地。其中:城市用地指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建制镇用地指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村庄用地指乡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地类是如何认定的?

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在“三区三线”划定时,对截至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但现状为耕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可不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也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时,如何确定地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同时,考虑到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组卷报批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要求,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指实际用地勘测定界时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国家级核查通过后最终统一下发的数据库版本为准。勘测定界成果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存在差异的,均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及情况。

经批准的先行用地并已实际建设的,按照什么地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并已实际建设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建设前的地类报批。

建设用地报批时,对其中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现状地类仍是耕地、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部分地块,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审批手续,并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无需重复报批,也不需要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即可。

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宅基地,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建房,目前仍在种植农作物,是否会影响后续建房使用?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Q临时用地审批时,涉及地类如何认定?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使用后按规定应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中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并将批准范围和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

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

临时用地应严格界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范围内。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用复垦;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及时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按照临时用地占用前的原地类进行认定,同时按规定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先行冻结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当依据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第1部分“通则”和第6部分“建设项目编制”。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后,依据文件精神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新建、扩建光伏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整治区域内各地类按什么标准进行认定?

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应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整治区域内各地类。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如何确定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5号)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6号),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必要时,违法用地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国有土地分类及其市场价格

18亿亩红线、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这些看似耳熟能详的词汇,你真正了解个中内涵吗?今天让我们来把这些词汇的神秘面纱一层层揭开。

这首先得从土地分类说起,根据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而我们要揭秘的那些词汇均与耕地有关,因此,我们抛开其他,仅聚焦于耕地来一步步分析。

那些与耕地有关的知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粮农组织(FAO)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土地面积为18.29亿公顷左右,人均耕地0.26公顷。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以上,这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18亿亩红线”。

基本农田是什么?

农田又称为耕地,在地理学上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具体讲,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与基本农田对应的是一般农田,也叫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农田属于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非特别情况不得占用,一般农田可以没有基本农田保护严格。

因为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有区别吗?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2001年,中国各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划定基本农田16.32亿亩。2004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基本农田的底数及变化情况。检查后统计结果表明,全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为15.89亿亩。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46亿亩以上。

高标准基本农田又是什么?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为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我国从1999年开始将基本农田整理列为土地整理重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基本农田保护逐渐进入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并重轨道。200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2022年,全国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的粮食产能。农业农村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4339万亩。

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再此也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原标题:《耕地、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这些名词区别你弄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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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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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地分类

土地是经济的源头,在涉及乡村的评估和咨询中接触到集体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很多人想要求取集体农用地价格,却对农用地的分类不清楚。若是农用地分类不清,价格肯定不会清楚;还有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混淆想要随便设定,因此写个短文科普一下其中的区别。

从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的定义来看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里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对集体农用地分类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要注意农用地里有设施农用地,是指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中最常见的是集体工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


2004版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四种情况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农村村民建住宅;

 (4)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乡镇企业破产、兼并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2019版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表述,允许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包括仓储物流、办公、租赁性住房等)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以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两个前提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是“同地同权”的概念,土地价格水平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价格相当。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对于集体经营性的用地出让仍在少数地区试点中,目前仍不多见,要注意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是出让取得并提供集体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有“经营性”或“流转”的标注。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试点之中,要特别关注土地利用条件,是否有全年限自持、分割销售等限制。下面第一张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第二张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可以看到两者的土地登记有明显区别。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仍在农民集体狭小的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突破了农民集体的范围,由于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同,地价也不相同。要特别注意不能把集体建设用地理解或随意设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样会导致严重后果。要关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登记证明记录、土地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料。为方便区分,我把两者间差异列了个简表进行对比。

来源:估价的胡思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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