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如何强行起诉退出
若名义股东欲退出,可先与实际出资人进行协商并明确双方身份。
只需将此事书面告知其他股东,经过半数同意即可。
依据法规,名义股东若仅用工商备案记录或注册机关登记来反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这是不予认可的。
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需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以及依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等材料至登记机关。
二、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公司股东滥用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情况下,实际出资者并无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负的有限责任来躲避债务,并由此导致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那么这些股东将被责令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差异,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主动确立方的实际股东地位。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名义股东仍有可能被判令承担股东的责任。
至于究竟哪一位股东应该为债权人负责,则应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那一方股东为主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名义股东并不需要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然而当实际股东并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时,作为名义股东的您便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需补足的出资额度进行补充。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仅凭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这一主张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特殊情况下,那些尚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必须在其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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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名义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名义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