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吗2025,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执行吗

房产纠纷 编辑:尹涛兴

一、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吗2025,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吗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但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包括初审和审核两个环节,具体颁发时间因地区而异。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还需按照特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执行,答案是否定的。农村土地承包通常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但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三、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土地的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但是,如果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自行协商:承包方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2. 申请仲裁:承包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但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六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十一条\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五十一条\t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执行吗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被执行人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 (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 (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 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法律分析: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法吗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执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转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强制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保持承包地农业用途,非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应当保留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执行豁免的范围;只有被执行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时,方可执行其承包经营权。

三、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规定了不同用途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这属于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

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五、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执行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但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除了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分法院还对强制管理的执行方式进行了探索。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对于已查封的不动产,选任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目前这种方式尚未被我国法律正式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中有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转时,往往会产生转包费和租金,这为强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提供了可能。另外,使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也可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尤其是对于某些债权数额不大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执行吗

法律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一、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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