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人类创造的需求产物,其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的场所,但是对现实具有实质影响。川恒律所表示传统刑事管辖原则应用于网络犯罪有一定局限性,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本质差异,在于是前者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但是传统的属地原则通过传统物理空间来进行界定。
犯罪地中的因素均与国家管辖区域在物理上有联系,各国可以根据地域界限来划归形式管辖权。但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行,可以说“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其在一国领域外发生,不针对本国以及本国公民,因此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是无法覆盖网络犯罪的。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为何难确定?
川恒律所表示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
(一)开放性
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
(二)高速发展性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
(三)高技术性
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该怎么破?
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川恒律所表示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
四、根据犯罪行为人最终目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川恒律所表示网络空间上没有界限,但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界限,网络空间为犯罪提供了便利,也给刑事管辖权造成了冲击,当前世界各国在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与规则上存在一些差异,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各国要对国内法进行不断完善,还要加强与其它国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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