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租房去哪个部门,办理公租房在哪里办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清莉

办理公租房去哪个部门,办理公租房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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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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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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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个人申请:

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1、单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单位申请:

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本区各类引进人才(由区人保部门认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区人才办开具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2、引进人才所在工作单位担保证明;

3、家庭或个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在松江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其他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申请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表格及相关要求可以从受理窗口或公租房公司网站获取;

2、申请人应在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

3、单位版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所机构确认,再由单位提交单位版申请材料到单位申请入口,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联系人将单位版申请材料交到受理窗口,同时由单位所属个人在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

4、申请人初审通过后,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5、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机构核查的书面文件。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到单位申请入口,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联系人将以下材料交到受理窗口,同时由单位所属个人提交以上个人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

受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37015571

公司网址:www.sjgzf.com

网上业务平台:www.sjgzf.cn

单位申请入口:www.sjgzf.cn:9091

物业服务地址和电话

华亭公租房物业服务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1629弄华亭新家苑(百合苑)57号1楼

物业服务电话:67846073,67845973

鲈江公租房物业服务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西林南路125弄鲈江公租房

物业服务电话:33558516

茸城新业苑物业服务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251弄

物业服务电话:33551211

信达蓝爵、万科梦想派、上坤红树湾、信达蓝尊、林肯公园、建发玖龙湾、翡丽华庭、上坤旭辉墅、雅居乐星徽经租管理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淡家浜街72号

经租管理处服务电话:67799766

万科云间传奇、合景天悦、佘山院子、麓源、金地艺境、绿地松江名苑、颐景园、新城云间锦院、首创锦悦、水云间经租管理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二楼

经租管理处服务电话:17269760460

通讯员:松小房

编辑:韩佳怡

办理公租房不退钱属于诈骗吗

来源:【衢州日报-衢州新闻网】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住建局同意,现将2024年度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二)“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三)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就近社区或市住房中心(东河沿30号)一楼办事大厅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64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以下范围”是指:东至石安线;南至320国道-常山港-物流大道延伸段-46省道-廿里镇区北侧-衢化西路-S315省道-衢化路-衢化生活区南侧-S315省道(由西向东);西至石华线;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江(由西向东)。该范围如有调整,按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640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以下范围”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条件相同。

5.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五、公示配租

(一)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qz.gov.cn/col/col1229459345/index.html)以及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后,最终确认保障资格,并向申请对象寄送《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保障对象须在收到《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后30日内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确认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

(二)配租:新就业无房职工实物配租的,实行网上摇号选房。

六、保障方式及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一)保障面积标准

3人以下(含3人)家庭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公租房三档家庭标准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3.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档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处理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查实,属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在约定的退房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3.除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中的“10年内”调整为“5年内”以外,其他有关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及范围依据《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文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3890113、3890550、3086028、3086018。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053692。

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7月3日

来源 衢州日报

本文来自【衢州日报-衢州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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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租房需要什么手续


想租龙游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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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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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租房申请须知

请查收


咨询办理地址




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30办公室。


办事方法




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手机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办理,也可到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30办公室进行线下办理。


公租房准入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龙游县城镇居民户口,且满足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及农业转移人口满一年以上的条件。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房,且原有房屋转移满五年及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龙游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0%标准以下。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未达到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当年被认定为低保户的或仅依靠其他政府补助作为收入的,以实际发放补助金额为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营运车辆除外),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名下有机动车辆。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登记出资额在20万元以下。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保障方式




对于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主要以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龙游县住建局

一审/梁艺璇

二审/张凯淇

三审/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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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租房需要什么资料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那么,新办法适用哪些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今日,市住建局对新办法的资格申请、配租选房、费用管理、租后管理、违规处置等开展详细解答。

资格申请篇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2”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根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

(一)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5+2”城区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哪些亲属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

答:申请家庭人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四、条件中提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中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哪些区域?

答: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20个区(市)县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五、申请人担心申请材料繁杂,不知如何准备?

答: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仅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六、因出行、疾病等原因,不便前往街办(镇政府)提交资料怎么办?

答:除街办(镇政府)现场申请外,申请人可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或天府市民云APP,按照系统提示,线上申请公租房。

七、因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踪等情况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居住,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如何申请?

答:可由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八、初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时限是多少时间?如何查询进度?

答:街道受理、初核共计7个工作日;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公示期5日,资格确认5个工作日。办理进度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天府市民云APP查询或自行前往社区查询。

九、申请人认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有误,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配租选房篇

十、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住房需求迫切,如何处理?

答:除集中配租外,新增了常态配租,即空置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限时选房。

十一、哪些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配租?

答:同等条件下,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烈士遗属、残疾人、18周岁以上孤儿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均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优先配租。

十二、常态配租时,如何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答:常态配租时,符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现场取号顺序选房;集中配租时,通过公证摇号方式选房。

十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可以申请五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小区的房屋吗?

答:可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5+2”城区或新都区“锦丰新城”的公租房。

十四、申请人选房后,何时签订租赁合同?一签几年?

答:选房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应与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配租期间,无故未按期选房将如何处理?

答: 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有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保障资格申请。

十六、如因老人需要陪护,家里添了新成员等原因,导致房间不够用或者租住位置不合适,有无解决途径?

答:(一)该办法取消了对户型和面积相关配租要求。个人也可以任意挑选适合自己居住的房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承租的,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个人承租的,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二)因结婚生育、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

十七、申请房屋互换或者调换,要收取费用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选房、互换、调换等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未资格复核或已取得资格未签订新合同,确认无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即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小区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审核通过后,合同期限按原合同计算,租金按互换或调换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十八、享受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可以,但在选房成功后将终止租赁补贴保障。

费用管理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认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承租人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廉租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

其中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品质,结合同区域、同时间周边房屋的租金评估所得。

二十、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答:(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按租金减免70%比例执行。

二十一、承租期间,因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有无帮扶政策?

答:可在取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6个月的租金减免。

二十二、如何申请物业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80%。

(二)其余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50%。

补贴后剩余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要缴纳租赁保证金吗?金额是多少?

答:需要。非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人退房时将予以退还。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可免收保证金,但租赁过程中发生廉租租金标准转非廉租租金标准情形的,应补交保证金。

二十四、合同期满后,想继续承租,该如何申请?

答: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复核资料进行资格复核申请。

未提交续租申请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通过共享数据对承租人进行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10日内应前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核查结果。未确认核查结果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情况告知书,承租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后的30日内提交材料复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

二十五、新政策出台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户,可以继续承租吗?租金有无变化?

答: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承租;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如按本办法计算租金较原政策计算租金金额上涨的,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政策计算租金标准。

租后管理篇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七、承租人按规定应腾退房屋的,短期内未找到合适的房屋或者居住仍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可向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也可按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保租房等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可咨询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或街道办。

二十八、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吗?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

二十九、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拍照核验吗?

答:有。住房保障部门和受托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等工作。巡查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违规使用房屋,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十、承租人发现屋内或者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该如何处理?

答:屋内原有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受托管理单位报修;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小区物业部门报修。

违规处置篇

三十一、经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查实,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是否需要退回公租房?

答:公租房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擅自破坏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其它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三十二、按照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合同到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三十三、瞒报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租赁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四、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未被发现或者拒不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日常加强实地巡查,同时利用智能门禁、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手段查处违规占用行为。发现违规占用的,应当予以清退,拒不退还的,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升涛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张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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