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税务处理,销售返利如何开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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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是什么意思

今天要给大家带来的案例是:浙江一家水果店,老板推出“返现套路”,在一年的时间里疯狂盈利108万。

【1】案例背景

陈家姐妹就是这家水果店的老板,同时也是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案例主人公。说到这位陈家姐妹,也是两个有故事的姑娘。

陈家这两姐妹,老家是农村的,家庭条件并不算很好,下面还有两个弟弟。对于这种家庭来说,两个姐姐肯定是要出去打工来供弟弟读书的,然而这对陈家姐妹并不愿意,死活要去城里打工,说是要赚大钱。就算当时村里有两户人家出了10万彩礼,想要娶这两位姑娘当老婆,都被拒绝了。

这两位姑娘一张口就是拒绝了20万,直接把家里的父母气了个半死,只称他们是不孝子,生了他们就等于生了两个白眼狼。

成家这两姐妹呢,也不想在家里当什么伏地魔,他们并不想为自家的弟弟做什么贡献,只想把自己的生活过好,反正现在父母也不喜欢他们,并不想看到他们,他们索性就离开了老家,出去打工去了。

一直到去年的时候,陈家姐妹也算是攒了一点钱。去年不是因为疫情吗?很多实体店都因为经营不下去倒闭了。陈家姐妹索性就趁这个时候租了一家门店,开了如今这家水果店。

原本陈家姐妹打算靠着这家水果店大赚特赚,可没想到水果店的生意并不好,因为附近有好几家水果店,同行之间的竞争实在是太激烈了。

好歹成家姐妹也是年轻人,学习能力强不说,脑子也非常灵活。直接通过学习他人的营销方案,来制定出了属于自己的套路,并且在水果店里面实施了。

结果你猜怎么着,就是这套方案让陈家姐妹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疯狂盈利108万,赚了个盆满钵满。

【2】方案介绍

活动期间只要顾客花费5块钱,就可以办理一张面值为500块钱的现金卡。

以上这个活动就是成家姐妹想出来的营销方案。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这个营销方案实在是太亏钱了,要是按照这个方案这么做,肯定,要亏个血本无归。

但是水果店附近那些同行也是这么想的,甚至还一副看好戏的心态,就等着这家水果店倒闭关门,可最后结果呢,陈家姐妹就是靠着这个方案,一年盈利108万。

案例中采取的“小招”是本专栏收录的营销智慧中很少的一部分,如果你现在经营困难,如果你缺少顾客,如果你的产品卖不出去,不妨可以在专栏合集中找找是否有适合自己的行业,看看聪明人是怎么做生意的。

【3】盈利分析

顾客只要花费5块钱,就可以得到500块钱的现金卡,这么划算的活动,只要是脑子没有问题的人,想必都会参加吧。

但是现在的社会也没有蠢人,大家都知道,做生意的人只有奸商,就没有慈善家,怎么会推出这么福利大众的活动呢?

其实大家想的也没错,所谓的500块钱现金卡呢,这其中也是有套路的。

首先顾客拿着这张现金卡来店里买水果,并不能直接用这张现金卡付钱,而是只能用这张现金卡来抵扣10%的金额。

换个角度想,这不就是给顾客打了个9折吗?虽然水果店的利润空间也不是很大,但区区一个9折就想让陈家姐妹亏钱的话,那也是不可能的,成家姐妹不但不会亏钱,还能有不少赚头呢。

除了这一点之外,陈家姐妹还提出,凡是拿着现金卡来店里买水果的顾客,除了可以抵扣金额之外,还可以享受10%的返现。

举个例子,你拿着现金卡来店里,买了10块钱水果,最后,你只需要支付9块钱现金,除此之外,陈家姐妹还会额外返你一块钱。

当然这一块钱不是直接给你现金,而是放进你的现金卡里面。当你的现金卡里面攒够了500块钱之后,你就可以去陈家姐妹那里提现了。到时候成家,姐妹就是真的直接给你500块钱现金。

这个活动直接一点来讲,就是只要你去陈家前面买水果,那么就可以得到500块钱的现金。

当然,这里举的活动(行业)案例只是很少一部分的方法,我的专栏里还有更多的关于实体店经营的策略、机会以及“套路”。并总结了上百个现在最前沿的赚钱行业以及新门类。如果你感兴趣,可以点击查阅有没有适合你的项目。

你说有了这么一个活动顾客,还有什么理由不去陈家姐妹那里消费呢?最后陈家姐妹就是这样,利用返现套路,在一年的时间里疯狂盈利108万。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

销售返利是很多企业使用的营销手段。笔者遇到一家食品公司,在年初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全年及月度销售额,年度结束后考核完成情况,根据销售目标完成的比例进行奖励。公司在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支付返利时将支付金额计入了“销售费用”核算。这种核算方式有什么弊端呢?此种核算方式,确认收入时需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但确认费用时没有对应的进项税,所以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们看一下税法上是否有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之所以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而不是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是因为两家企业主要是资金的往来,不再涉及到货物的交易,没有货物流。如果税法允许单纯资金往来就可以开发票,那么,很多虚开企业实际上并未发生销售行为、直接以这种形式进行资金的空转,从而开具发票,逃避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返利可以作为可变对价或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冲减营业收入。

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议企业对销售返利这样参照下面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兑现奖励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及销项税。

2、将奖励变为折扣: 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将在下一年度或下一次的采购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兑现折扣时将销售额和销售折扣写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将折扣后的实际金额作为销售额。这样处理手续上更为简单。

销售返利增值税处理最新规定

在消费品行业当中,有很多厂家为了能够和经销商绑定,鼓励经销商较多的销售自己的产品,往往会在合同中规定销售返利条款,而且销售返利大部分都是跨年支付,那跨年支付的销售返利应当如何在税务上和财务上进行合规处理呢?下面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关于会计报表数据认定有关的准则,比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根据经销合同规定,甲于2024年2月向一家客户支付2023年的销售返利300万元。这时年报还没有审计完,没有对外公告,所以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应调减2023年年报销售收入,但是调整此业务时,增值税月报及季度所得税预交申报已经申报完毕,是按未调整前的收入做的申报。甲公司于2024年2月开红字增值专用发票,而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申报是在2024年5月份进行,当时2023年年报已经定稿,所以按照调整之后的收入进行申报,由此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额和所得税申报收入额不一致。

隔了半年,县国税局于2024年11月打电话告知,接到省局预警提示,在2023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额与年度所得税纳税收入不一致,相差300万元。县局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额应当一致,需要补缴差额部分所得税,一并补缴滞纳金。

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说明的一点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当中,关于同一事项的描述或者法律意义是有着很明显的区别的。增值税申报表当中的收入总额指的是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而确认的需要交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就是企业账册当中记载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中的收入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收入的涵盖范围,以及确认原则来确定的收入。两者本来就存在着严格的区别,举一个例子,比如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五年的租金,对于增值税来说,只要收到这笔租金就发生纳税义务、要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在五年内平均确认,所以说他们两个是存在着税法依据的差别的。

也就是说,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与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存在差异是非常合理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指南》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红字发票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销售返利的红字发票应当如何开具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以上规定,当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是哪一个月份开红字发票,就在哪一个月份里冲减销售收入,而不是去调整原来开了蓝字发票时所在月份的销售额度。所以2023年度利润表已经在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已经上报,是不能够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一致,故应于2023年度确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所填报的利润表当中的销售额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以后的数据来填报。那就必然与增值税申报系统当中的利润表的数据产生了不同。

甲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将折扣在2023年确认,增值税在2024年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没有减少,其对税收的影响是提前缴纳了增值税。这样处理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销售返利冲减营业收入还是走费用

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风险提示: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星、 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 展示费、 管理费等, 不犀于平销返利, 可能存在将上述费用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有关合同协议、 产品出库手续、 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 理情况, 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问的通知》(国税发【2024】13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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