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晁某长期向多个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进行高利放贷。晁某组织其外甥、手下员工对多名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2015年3月,又成立了由潘某、郑某等人组成的“清欠小组”,专门催收借款,形成了组织成员固定、职责分工明确的较为稳定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暴力手段讨债,胁迫被害人亲属写担保合同、还款协议,虚增出借资金数额、占有被害人及亲属的房屋和车辆等。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长达7年,对外高利放贷总额达上亿元,通过暴力讨债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侵害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
【张涛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套如果构成犯罪的,在依据其在犯罪行为是的定位,以及犯罪情节而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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