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系统,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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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众所周知,作品的类型是一个多义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作品类型。由于版权意识薄弱,不少人对“作品”概念模糊,作品侵权现象在典型案例中频频出现。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即使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是登记可以便于进行版权交易。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平,了解与“著作权”登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 符合条件的“作品”定义是什么?
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作品类型,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均为不同的作品类型。刘平告诉记者,关于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根据作品自身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作品作了列举及“兜底”的规定,具体地说,该法条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类作品,还以兜底的方式规定了第九类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另需说明的是,对《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种类,还可做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将文字作品分为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 哪些作品符合条件申请登记“著作权”?
关于哪些种类的个人(自然人)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刘平表示,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任何种类的自然人作品均可申请著作权登记,即就作品的种类而言,自然人申请著作权登记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当然,自然人申请著作权登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就主体条件而言,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自然人应当是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主要指著作财产权)的自然人,例如已故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等。就客体条件而言,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不属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排除范围,具体地说,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登记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并存在,著作权登记也不例外。那么,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后,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刘平告诉记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著作权并非基于登记而产生,而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产生。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没有意义。”刘平解释,因为作者有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证明其作者身份,或者难以证明其创作完成作品的事实,从而在事实上对其作品难以享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对其作品事先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就可以将登记机关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对所登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至于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履行的义务,刘平表示,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作品著作权登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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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飞速发展,输入几个提示词、表达清楚构想,就可以自动生成经过个性化改编的文图新作品。但这种创作模式不免产生新的法律问题,AI生成的作品有版权吗?前不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常熟:判决一起涉及AI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多轮设计后,最终形成一幅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
原告 林晨:通过对关键词数十次的修改,我对画面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进行了调整。因为生成的爱心并不够完美,所以我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后期编辑,然后再导入AI工具中进行反复的修改迭代,最终形成了在黄浦江上的半心夜景作品图。
2023年4月7日,林晨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林晨本人。2024年,林晨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展示在了常熟琴湖。
原告 林晨:公司的网络宣传中,也看到了我的《伴心》作品图,他们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我的署名。从实景宣传图片中能明显看出这是对我作品的抄袭,在与他们沟通无果后,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5日,林晨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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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成为了庭审现场的争议焦点。
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嘉: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成:原告创作内容系AI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军:本案中《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军: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目前该案中的两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决义务。
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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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I应用的普及,此类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也仍然存在争议。现行条件下,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法律专家表示,若无足够的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般不构成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 管育鹰:就单纯的AI系统生成的生成物,它肯定不是作品,因为它的过程它不是一个创作的过程,它应该是前端有很多数据输入训练之后,根据算法把这些数据重新按照它的算法逻辑组合,然后这样输出来的。
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 管育鹰:如果没有整个创作过程一个很清晰的证据链,从第一幅图生出来是什么样,最终生成的和一开始生成的,改变和创造还是要体现创造的这个量到底是多少,有清晰的证据链,我觉得也是可以支持这种诉求的。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AI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为AI是人类设计和开发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责任编辑:汤嘉铭
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
今天我们来聊聊版权,
版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你们知道如何进行版权登记吗?
为什么要做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要收费吗?
哪些著作权人可以在上海进行版权登记?
作品版权登记简介
目前上海实行免费登记政策,因此权利人登记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作品登记完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完成,著作权利人可以登录版权登记保护应用平台完成全部的登记工作,网址www.shbqdj.cn。
登记流程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
(一)完成实名注册。首次申报的权利人须是系统内实名注册用户,上传必要的注册信息并通过确认后,就可以获得自己的用户号。
(二)完成作品登记申报。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的提示,申请人依次提交作品登记申请表、申请书、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作品样本及权利证明材料。
(三)领取证书。通过登记审查后,申请人就可以获得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信息会公示在公告中,权利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就近的作品登记服务站点领取作品登记证书。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什么要做版权登记?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使版权贸易可顺利进行。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使授权活动更加畅通无阻。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条件,从而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有国家部门出具的权威认证,可以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价值更高。
作品(除软件作品以外的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一件作品在登记申报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会完成登记。申请人完成在线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会给出受理意见,如果顺利受理并通过,则整个过程不超过35个工作日,如果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嘉定区版权工作站简介
嘉定区版权工作站主要布局为“区级窗口+ 产业园区网点”的版权服务网络结构,通过设立区行政服务中心版权登记受理窗口,设立汽车创新港、南翔蓝天、中广国际等园区版权服务点,延伸服务网络,就近惠企便民,推动版权服务工作更精准、更高效、更快捷。
嘉定区版权工作站
地址: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
综合服务区A03-A16窗口
电话:69162360
汽车创新港版权服务点
地址:安拓路56弄汽车创新港19号楼2楼
电话:69502928
南翔蓝天版权服务点
地址: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2号楼1楼服务大厅
电话:59128976
中广国际版权服务点
地址: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F栋1楼
电话:59546096
* 嘉定区版权服务法律咨询热线 69985988
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
01案情原告系一家芝麻酱生产企业,其将产品包装标贴登记为美术作品。从作品登记证书看,该标贴分为三部分:上下两部分均呈黄色,中间部分呈红色;上部左侧为原告注册商标,中间有“重庆市著名商标”及“餐饮专用”红色字样;中间部分有“QS”认证标识和“芝麻酱”白色字样,并标有产品重量;下部为产品的保质期、渝卫食证号、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厂址、产品条形码以及产品介绍。另外,标贴的顶端和底部均有红色腰条,底部腰条上载有原告名称及电话。被告生产的产品亦为芝麻酱,芝麻酱的标贴在颜色排列及文字内容上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基本相同。原告以被告使用近似包装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2分歧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司法裁判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被告使用的情形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该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仍应由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中,原告登记的标贴为颜色文字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故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获得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理由如下:
1.著作权登记因证明权属而存在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但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弥补上述不便,记载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成为著作权人最简便有效的身份证明。著作权登记采自愿原则,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前提。
2.独创性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属于智力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该智力表达系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所以,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础和根本动力,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3.著作权登记并未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
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当然代表该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第九条规定,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第九条规定的核查内容应为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登记事项有:作品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且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即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审查登记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实践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仍应由法院根据其有无独创性来判断。
本案中,原告将标贴登记为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通过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而该标贴的颜色排列仅为红黄两种基本色的简单交替排列,且红黄色为芝麻酱产品包装上惯常使用的颜色。故上述颜色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标贴的文字部分均为芝麻酱产品的名称、配料、重量、生产许可、生产者等法律规定的产品包装必须包含的信息。故上述文字内容的选取排列亦不具有独创性。如果认定上述标贴具有著作权,那么无异于赋予原告享有黄红黄的颜色排列以及包装文字表述的垄断权,这明显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侵占,有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标贴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能因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当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ps. 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提前致电010-6755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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