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双限令”下借名买房的效力,限购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航亮

  楼市双限令指“限购”和“限价”,2011年11月1日珠海市政府首推出该政策,要求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珠海房地产市场实行限价限购的“双限”政策。

  在限购政策下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便出现了“借名买房”的现象,即购房者由于不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或为了简化购房手续、获得购房的优惠待遇,采取借名方式购买房屋。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在民法的法律规制有限范围当中,《合同法》第52条是厘清借名合同的效力的经常运用的法律条款,是剖析借名买房合同到底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的前提,对假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子,并且签订了合同这个行为,确定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就要用《合同法》第52 条去进行全方位衡量。

  买卖合同在房屋买房协议中的合同主体的效力认定,符合法规的前提是买受人是否知道自己作为借名买受人,允许买受人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将产生关键影响。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可以确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名义买受人的授权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名义买受人知道,那么房屋作为标的物归属于名义买卖合同基于双方自愿缔结,在不违反强行性法,房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如果不知情的前提下,名义买受人可以基于缔结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买受人利用欺诈方式违背名义买受人的意志,那么购买房屋的行为和意愿缔结房屋买卖合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一致,这样就会使得合同失去了缔结的基础,从而让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基础的法律效力。

  因“双限”政策的出台,借名买房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激增。虽然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无形中增加了借名买房协议的风险。在准确把握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明晰房屋所有权,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则可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风险,保护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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