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生效之日是从哪一天算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婷

判决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生效之日是从哪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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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

作为一名执行局干警,常常能听到这样的提问:“法官,我官司打赢了,可是迟迟拿不到钱,该怎么办?”

“法官,你们凭什么冻结我的银行账户?”“他要是再不还钱,你们就去执行他全家呀!”

那么,案件胜诉之后,债权人怎样才能拿到钱?法院执行又是怎样的流程?哪些是执行法官可以做的,哪些又是不能做的?

今天,小编为您揭开法院强制执行的“神秘”面纱,带您了解执行立案、准备和财产查控流程,看看执行法官如何处置财产、采取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

一、执行立案篇

1法律文书已生效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未履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主动审查。

4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

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的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二、执行准备篇

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将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检查案件信息

1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

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

(1)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

(2)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检查申请执行内容

(1)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

(2)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4检查案件标的

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送达执行通知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送达报告财产令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财产查控篇

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法院可通过网络查询及非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二) 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

(三) 银行账户

(四) 证券

(五) 工商

(六) 社保

以上是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

四、财产处置篇

与当事人沟通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则可根据财产查控的结果,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存款类财产

如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应收账款、养老金等,可直接冻结、扣划。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亦可进行冻结、扣划。

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可采取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时可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及变卖等程序,将财产变现。

证券类财产

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可冻结及强制平仓。

五、其他执行措施篇

特殊标的的执行

1、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常有被执行人哭诉“法院冻结了我的养老金,我活不下去了!”那么,养老金可否执行?可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否执行?可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否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比如: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不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被追加人或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查控之后,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媒体曝光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出境

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单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追究拒执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部分地区已经与公安机关协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车辆,甚至冻结、迁移户口等方面予以协助,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

经过上面的程序,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若未全部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法官提醒】

欠债不还莫侥幸,诚信污点伴终生

“朋友”借钱需谨慎,卷款潜逃要提防

保全措施及时上,还款履行有保障

执行不到莫心焦,法网恢恢无处逃

来源:上海高院执行局

判决书生效证明

“官司赢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虽然我输了,但我就是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有什么后果?”

赢了固然高兴,输了更要积极,今天小编和您说说收到生效判决书之后的那些事儿~


01如果您是胜诉方

——主张权利不可少,强制执行来帮忙


您应该积极向败诉方主张权利,催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千万不要因为种种原因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哦,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官提示:

不必拘泥于主张权利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留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同时内容尽量清晰明确,以金钱给付类义务为例,应当包含金额与履行期限,例如:“老王,根据法院判决,你应该在下周一之前还我3万元,我提醒你一下。”最后,向谁主张权利可一定不能混淆,即使老王的妻子对你说,“老王的事儿你跟我说吧”,在此也还是建议您直接联系老王,除非您能获得老王授权其配偶全权处理该纠纷的内容。


当履行期限届满,败诉方没有履行时,一般来说您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的是,履行期限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该判决于2023年3月6日生效,那么该案的履行期限即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如果这个时间段被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那么2023年3月14日您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如果您无法判断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可联系案件的审判法官进行确认。另外,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提供执行申请书(列明所需执行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基本材料。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您也可以留心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供。


关于这一点,小张就做得不错,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小李欠钱不还,名下除了一辆机动车外别无其他财产,在承办法官告知车牌号后,小张留心蹲守,终于在北京某小区发现车辆踪迹,并立刻电话告知承办法官,法官立刻出动成功将车辆扣押,拍卖车辆后全数清偿了小张的欠款。

小张积极寻找财产线索的行为值得肯定,配合法院加速实现了自身债权。类似的,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银行账号、股票代码等一切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线索您都可以留心收集并向法院提供,法官会第一时间安排核实,保障您的胜诉权益。


02如果您是败诉方

——主动履行是正道,逃避执行无处藏


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主动联系胜诉方商讨履行事宜才是正道。如果妄想逃避执行, 您可能会面临多重风险。

法官提示

风险一: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我国现行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是全部应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很多被执行人常常忽略这一惩罚性措施,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金额提出质疑,答案就在这里。

风险二: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还会在出行、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被限制高消费。例如,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动车一等座以上、列车软卧等出行,子女也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亦会被限制高消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妄想操纵空壳公司敛财而不承担债务的法子是行不通的。

风险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被执行人违反了上述限制消费令,或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况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名单”。进入这个名单后,会在各个方面受到限制,例如不能贷款、不能购买不动产、在部分行业人事招录时受到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等。

风险四:

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若存在擅自处分财产、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还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按照情节轻重,罚款的金额从五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例如,小赵名下的住宅已被法院依法拍卖,小赵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房屋时,法院有权对此采取罚款措施,若是小赵仍不腾退甚至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对抗法院执行,会被司法拘留。

风险五: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拒不执行情节更加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法院就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周某荣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银行存款120余万元,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在被司法拘留期间,周某荣仍然拒不报告隐匿财产的去向,最终被当地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相信看到这里,您已经对强制执行有了基本了解,作为国家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的手段,法院强制执行是一把“利剑”。近日,通州法院正集中精锐将这把“利剑”刺向最难啃的骨头、最复杂的现场、最尖锐的矛盾,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切实解决“执行难”,时刻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维护当事人权益。

判决书生效后法院会通知吗

来源:找法网

当人们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提起二审。二审也会进行判决,在法院判决之后,会给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二审判决书作出就生效吗?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以供参考。

一、二审判决书会直接生效吗

二审判决书一般是以判决宣告之日为生效之日,如果没有宣判的,以送达之日为生效时间。由于宣判的形式不同,从而也导致了生效的实际时间存在多种可能,假如说是开庭宣判的,那么宣判的时间是唯一的,没有什么好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是没有开庭的宣判,就是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署一下宣判笔录,这时候原被告双方就很有可能是有先后的,而不一定会在同一天签署,这时候应该以最后签署的一方签署之日为生效的时间。

二、二审后有哪些处理结果

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判决书的要求

(一)逻辑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强调司法判决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结论,并通过对司法结论的说明与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断的结晶而非为随意擅断的结果。但是,司法结论的适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诉讼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论并不能导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结论。因此,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相辅相成,不能孤立或绝对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

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多久会失效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华律网整理)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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