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夏某2011年6月入职北大某实验学校,任职小学部老师岗位,2014年2月学校放假期间,夏某给学校人事部打电话说要辞职,并且说如果学校没老师可以晚些时候辞职,但人事部说你学校开学就来学校办辞职手续吧,这样,夏某在学校开学初办理了辞职手续。但夏某在职期间学校没有支付2014年度寒假期间工资。故夏某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学校支付2014年度寒假期间工资。此时,学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夏某赔偿招聘费和突然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将近20000元。夏某得知学校提起仲裁后,马上咨询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郭晓峰律师。
案情分析:郭律师接到咨询后,详细分析了整个案件经过。郭律师认为,夏某也应提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2014年度寒假期间工资,并确定学校的仲裁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请夏某放心找工作。
开庭审理:郭律师代理了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在劳动仲裁阶段,学校没有关系自己经济损失的证据,只说这是学校人事部门加班加点支付的工资即是学校的损失。但是没有相关的人事部门的加班工资等凭据。故郭律师对于学校的损失不予认可。并提供了夏某与人事负责人的录音,证明夏某辞职时没有说马上辞职,可以待学校找到新的老师后再离开,但人事负责人说既然辞职留在学校就没有必要了。仲裁阶段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还是支持了学校支付2014年度寒假期间工资5000元,全部驳回了学校的仲裁请求。夏某认为达到了效果。
后,学校不服仲裁,起诉到一审法院,法官再审理过程中,询问学校人事负责人对录音证据是否认可。学校负责人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开庭审理后,法官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夏某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学校支付3000元寒假工资,学校不主张其他赔偿事宜。
律师提示:郭律师提醒特殊类的劳动者(民办机构的教师)和用人单位(学校):教师应为享受寒暑假等福利待遇,故教师岗位不存在年假。这点和其他劳动者是不同的。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郭律师提醒学校,应完善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和寒暑假工资的规定,避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薄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