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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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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图书馆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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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号召和引领下,既当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排头兵”——在监督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当宣传普及民法典的“主力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更加深入人心,实现履职、普法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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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
让苗圃商看到希望
借款4万元,到手只有3万元,仅利息就支付了7万余元,可还是因为无法继续还款被起诉……苗圃商程某深陷高利贷陷阱无法自拔,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查明真相后依法监督法院再审,让程某看到了希望。
2016年,经营苗圃生意的程某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通过营销电话同武汉市的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借款合计4万元,并约定了每月5%至6%的高额利息。此后,程某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每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偿还利息。2019年9月,程某的生意未见多大起色,但其给高某的利息就支付了7.56万元。
后因程某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高某便指使公司员工王某到法院起诉程某,要求其偿还4万元借款。虽然程某根本不认识王某,也未找他借过钱,但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程某签过字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地写着“‘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程某无奈,与王某达成了继续偿还2万元的调解协议。
拿到调解书后,程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儿:自己明明只借了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已经还了7万余元,为什么还要继续还2万元?而且自己是向高某借的钱,债权人怎么突然变成了素不相识的王某?带着一系列的疑问,程某来到硚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闫君剑全面审查该案卷宗,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调取了双方往来的全部银行流水凭证、相关书证、询问笔录,会见了双方当事人后,闫君剑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程某签署的借条和收条上,出借人、利息、纠纷管辖法院等处均为空白。起诉前,高某授意王某在借条和收条的“出借人”处填写王某的名字,以此作为主要证据起诉程某,并在庭审中故意隐瞒借款实情。同时,闫君剑还了解到,程某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差额部分被高某以“利息”“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即为“砍头息”,借款利率远超法律规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闫君剑认为,该案原告王某与他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妄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而实现追讨高利贷的非法目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被告程某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
鉴于此,硚口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对该案裁定再审。2022年5月13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感谢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我看到了希望!”再审庭审时,程某激动地表示。
依法抗诉
监督撤销莫名的“夫妻债”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要还这笔冤枉钱了。”近日,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周某激动地对湖南省邵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2020年6月,周某突然收到法院起诉状,要她偿还前夫何某生前债务。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陆续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何某去世后,莫某向邵阳县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何某的前妻周某偿还。
2020年9月,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偿还莫某30余万元。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于2021年4月向邵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和何某已经离婚两年,这30余万元借款我听都没听过,更没有用过,这莫名的‘夫妻债’我可不背。”周某对检察官说。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何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的事实存在,但何某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周某的签名。同时,何某、周某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30余万元已超过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债”问题予以明确。
邵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在债权人莫某没有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30余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周某承担偿还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此,邵阳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请邵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抗诉后,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2022年3月21日,邵阳县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支持起诉
为九旬老人解决赡养难题
因几名子女无法就赡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94岁高龄的张某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伤透了脑筋。张某向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该院决定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为张某解决赡养难题。近日,该院承办检察官来到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在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同时,与该县法院、司法所等多部门合作,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参加庭审的群众宣传和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使民法典真正走入百姓生活。
家住保康县黄堡镇大屋场村的张某与老伴育有三女一子。老伴病逝后,张某一直跟小儿子生活。2021年,小儿子因患胆管结石等多种疾病,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背负了债务。于是,小儿子提出和3个姐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几名子女对于赡养父亲的具体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张某陷入了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张某决定起诉4名子女,并向保康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保康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无独立生活能力需专人照料,而4名子女既不愿分担送张某进养老院的费用,也无法就具体的赡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推来推去,导致张某的养老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赡养纠纷在当地农村屡见不鲜,如何既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向当地百姓普及法定的赡养义务呢?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商定通过“巡回法庭进乡村”的方式借该案来一场普法教育。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联系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共同向张某的子女们讲解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严重伤害亲情,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经过释法说理,4名子女同意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与张某的实际诉求仍有差距。
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支持起诉,检察官以案释法,零距离向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4月,保康县法院巡回法庭在黄堡镇大屋场村村委会如期开庭,近30名村民代表到场旁听。承办检察官参与庭审并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阐明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4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属违法行为。通过现场开庭,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量下,4名子女的态度有所转变。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子女们围绕具体的赡养方式等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以3个月为周期,4人轮流赡养。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还就群众咨询的房屋所有权、彩礼返还、劳务纠纷、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引导群众认真学习民法典,不断提升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受到了群众欢迎。
再审检察建议
追回13万余元养老钱
“银行卡里13万余元养老钱终于‘还’回来了!”近日,收到法院返还的执行款后,年近七旬的监督申请人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2020年1月,家住清江浦区的徐某在银行存取现金时,忽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3万余元养老钱不翼而飞,该账户还显示“异常”。经与银行核实,徐某被告知该账户因牵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里面的13万余元被法院扣划。徐某静下心好好回忆了一番,这才想起来自己此前的确经历过一场“官司”。
那是2018年12月,徐某的儿子刘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便向他人借款15万元,相关款项被打进了刘某以徐某名义开办的一张银行卡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3月,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未偿还,刘某便突发心脏病离世。同年5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刘某的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对刘某的财务情况不熟悉,徐某等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并签订了相关书面承诺。徐某本以为放弃了遗产继承就没事了,没想到出借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将其名下另一张银行卡冻结,后将卡里的13万余元存款执行扣划。
法院为何要扣划自己的养老钱?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20年10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徐某依法向清江浦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到徐某的申诉材料后,清江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从法院调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
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其中就包括了徐某名下那张存有13万余元的银行卡,并对此申请了财产保全。徐某由于年事已高,当时又刚经历丧子之痛,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以为法院要冻结的是由儿子刘某控制的那张打入了借款的银行卡,所以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自认,致使其名下那张银行卡内的13万余元被法院误认为是刘某的遗产而作出判决并最终予以执行扣划。
调查中,检察官还发现,徐某因之前自有房屋拆迁和所购门面房出租等,拥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每过一段时间都会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存入被法院冻结的那张银行卡中,而且存取款都是以现金方式,符合老年人的习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该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徐某的个人财产。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银行,对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比对。检察官同步调取了那张打入借款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证实了存入借款的银行卡虽然在徐某的名下,但一直由刘某自行保管;两张银行卡尽管都以徐某的名义开办,但两个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法院执行扣划的13万余元系徐某的个人财产,并非刘某的遗产。徐某之前已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因此对刘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法院对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扣划用以偿还刘某的生前债务,于法无据。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认定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2021年3月,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对该案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徐某不负清偿责任。4月13日,13万余元执行款被顺利返还至徐某的银行账户。(检察日报 周晶晶 张吟丰 戴小巍 卢志坚 沈静芳 韩兵 郭树合 王春晓 张丽 周涛 毛阳 马强 王妍 陈小芳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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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有着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新增继承人范围:
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案例】
林女士的伯父没有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一的弟弟即林女士的父亲也早年死于车祸。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林女士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新增立遗嘱方式:
打印、录音录像
【案例】
为将全部遗产交由次子继承,郭先生夫妻叫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同样的意思,不仅自己签名捺印,还均邀请了3位家族长辈到场乃至签名见证。这样立遗嘱行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民法典》已经允许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新增遗嘱宽恕制度:
丧失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先生虐待父母,父母在无奈之下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基于情节严重对何先生判处了拘役。事后,何先生洗心革面,对父母做到了孝敬。父母不仅予以了宽恕,甚至常常逢人就夸。何先生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与之对应,虽然何先生因为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被父母提起刑事自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其已洗心革面且父母宽恕,决定了其可以享有继承权。
新增“遗嘱最新第一”:
多个遗嘱以最后为准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高先生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临去世前,高先生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尽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继承法》的对应规定,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廖春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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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存在哪些常见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有何新规定?3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对2019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遗嘱继承审判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5个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发布会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介绍审判情况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表示,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涨幅较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遗产类型不断丰富等特点,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共同遗嘱及居住权等新类型法律热点问题不断发展,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产生较大影响。
(扫码下载白皮书)
“白皮书旨在充分梳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当前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而通过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社会公众认识、使用遗嘱制度提供参考”,叶舜尧介绍到,结合白皮书情况,他还现场发布了《遗嘱订立注意事项》,对遗嘱订立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提示。
随后,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五位法官、法官助理分别针对涉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以及居住权设立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与释法运用说明。其中,海某1诉海某2、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提示,自书遗嘱务必要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江某1与江某2继承纠纷案就由继承人参与见证的代书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展开分析;刘某4诉刘某1、刘某2、刘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围绕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进行释法说理;孙某1诉孙某、孙某2继承纠纷案提示订立共同遗嘱需要充分重视合意性;丁某、田某1诉李某、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案着重讲述了公证遗嘱的适用以及居住权设立。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发言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表示,本次白皮书的发布是在人口老龄化战略施行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从基层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所做的总结,旨在为人口老龄化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希望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最大程度地便利人民群众、让社会各界了解和使用遗嘱制度;同时,也能推动架构与社会各界共建共治共享的桥梁,为持续深入推进遗嘱继承纠纷诉源治理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代表聚焦
北京市人大代表 贾斌
作为一名来自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大代表,我深感遗嘱继承领域法律的重要性。在我的医院日常工作中,我见证了很多老人在弥留之际设立遗嘱的场景,也见证过很多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同时,在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过程中,曾有老百姓向我咨询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令我印象深刻。一是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白皮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重大法律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重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走在时代前列;二是这份白皮书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也是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的真实表现,将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重大贡献。此外,我建议海淀法院把握时代发展前沿,进一步关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在该领域进行先驱探索。
北京市人大代表 秦厉
通过阅读《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白皮书》,我对遗嘱继承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全面了解。特别是海淀法院发布了各类遗嘱的要件表格,这是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诉求的好形式。作为来自民营企业领域的人大代表,希望海淀法院今后继续组织此类活动,拓宽领域,在包括小微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等多领域,持续提供普法宣传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王春亮
关于继承特别是遗嘱的普法工作,在社区有很大的必要。比如,我所在的军事科学院社区有4000多名居民,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1600多人,该社区既往的继承纠纷存在涉及存款多、房产多等特点。我在社区工作近30年,过往经验表明,继承相关的事宜必须充分重视,妥善安排。结合今天发布会内容,我认为如何有效设立遗嘱以及民法典施行后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都需要我们进行任重道远的持续学习。海淀法院在这方面开了个好头,本次发布会拓宽了我在该领域的认识,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思考,回到社区和在今后的人大代表工作中将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在此也感谢每位法官今天的介绍,希望法官继续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在深入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和人大代表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立遗嘱先看这五问
01
听说法律中有好几种遗嘱类型,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要求和司法实践,可以用一张表格对遗嘱的形式要求和易忽略问题进行总结。
遗嘱订立的形式要求建议
02
立打印遗嘱,由谁打印法律有要求吗?
《民法典》中没有对打印遗嘱应由谁打印作出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而言,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03
夫妻立一份共同遗嘱,法律会认可吗?
《民法典》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遗嘱而言,其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除需满足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常见要求外,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在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
04
遗嘱究竟该怎么写,一定需要用法律术语吗?
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遗嘱人需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官方身份证明上的完整姓名,避免因指向不明确引发争议;遗嘱中应明确表意由谁继承,明确使用“继承”一词,避免使用“处理”“给”“归”等模糊表达;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指向明确,具有可识别性。另外,遗嘱的名称应以“遗嘱”“遗赠”为宜,避免影响其性质的界定。
若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继承,而非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其配偶共同继承,则需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等相应权利。
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系手写,需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尤其注意关键信息部分;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日期,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可以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避免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录音录像遗嘱,还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05
听说遗嘱中可以写上居住权,具体该怎么办?
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角度而言,法院建议:
1
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
2
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367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
3
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供稿:海淀法院
文字:林挚 樊高远
图片:许鹏
编辑:尹黎卉 郭进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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