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跟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而质押权的成立只需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即可,不需要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
4. 实现方式上有差异。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留置与质权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直接产生留置权。而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合同关系而事先合法占有的,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质权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出质人基于设定质权的目的而交付的,该动产不一定与双方之前的合同关系有直接关联。
3. 权利的实现方式有所差异。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流质与留置区别
流质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内涵
1. 流质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担保物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很多情况下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它可能会损害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利益。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适用范围
1. 流质主要适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相关的约定情形。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相应动产。
(三)合法性要求
1. 流质条款一般受到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以避免不公平情况。
2. 留置则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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