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或办理相关登记而设立。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依法成立。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权中,出质人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在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实现方式有所差异。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留置权有法定的宽限期要求。
二、如何区别质权和留置权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和设立条件
1.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设立需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基于法定产生,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
1. 质权中,质物与债权可以没有牵连关系,只要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并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都可以出质。
2. 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实现方式
1.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质物等。
2. 留置权的实现除了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外,还有一个法定的宽限期,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产生。例如维修店留置未付修理费的汽车。质权则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而设立。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如保管、运输等而事先占有的。质权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出质人为了担保债权而专门交付的。
3. 权利的实现方式。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可直接就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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