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无效之诉、公司解散之诉、股东派生诉讼等诉讼救济方式相比节约了成本,因此各国公司法中大都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实现股份回购请求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
2.对股东(大)会决议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可以使是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书面通知了公司其反对意见,也可以是已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决议投出了反对票。
3.股东向公司提出来回购股份的请求。
4.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法定的可回购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法定的可回购情形包括: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权收买价格,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何为“合理”,并未说明。从各国立法来看,回购价格的确定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原则,协商不成的,则可启动股权估价程序进行估价。
另外,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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