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菲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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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5号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8月10日第9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2年8月26日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第六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的职责任务,是收集、研判有组织犯罪相关信息,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在职权范围内落实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尊重保障人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的科学、精准、高效开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促进对有组织犯罪的源头治理。

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考评机制,全面考察基础工作、力量建设、预防治理、查处违法犯罪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质效。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公安工作职责,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互联网上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及时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有组织犯罪线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发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大、监察机关,或者被提示单位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制发公安提示函,应当立足公安职能,结合侦查工作,坚持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

需要向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可以直接制发,也可以指令对应的下级公安机关制发。

需要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应当层报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转发,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制发。

发现异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提示函应当写明具体问题、发现途径、理由和依据、意见和建议、反馈要求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有组织犯罪态势评估结果、公安提示函反馈情况等,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职权加强治安行政管理、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户籍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并制作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认为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更为适宜的,可以商请由其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认为无需报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无需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报告必要的,依照本规定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应当载明报告期限、首次报告时间、后续报告间隔期间,报告内容、方式,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及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等。

首次报告时间不迟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个月,两次报告间隔期间为二至六个月。

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应当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前三个月内作出并送达和宣告,可以委托刑罚执行机关代为送达和宣告。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的,不受第二款首次报告期限和前款期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受报告。

报告期间,经报告义务人申请,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报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跨决定机关管辖区域变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变更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的要求,到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在报告间隔期间,报告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可能出现较大变动或者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等情况的,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报告义务人书面或者口头补充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义务人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出入境证件、重大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报告下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一)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

(二)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财产性权利等财产状况;

(三)经商办企业,从事职业及薪酬,投资收益、经营收益等非职业性经济收入,大额支出等财产变动情况;

(四)日常主要社会交往、婚姻状况,接触特定人员和出入特定场所情况,出境入境情况等;

(五)受到行政、刑事调查及处罚的情况,涉及民事诉讼情况。

报告义务人对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报告情况,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期限届满或者报告义务人在报告期内死亡的,报告义务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可能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并提出处置建议。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并通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依法组织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组织犯罪线索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核查。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线索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抽查、复核。

第二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核查。

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调查措施,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紧急措施期限届满前依法立案侦查,并办理冻结、扣押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组织犯罪线索核查结论,应当经核查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有明确举报人、报案人或者控告人的,除无法告知或者可能影响后续侦查工作的以外,应当告知核查结论。

对有控告人的有组织犯罪线索,决定对所控告的事实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核查结论作出后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有组织犯罪。

第三十四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的,由办案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符合有组织犯罪特征和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移送起诉。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案件会商,听取其关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按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九条 根据办理案件及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采取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足以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建议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教育义务,敦促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和从宽处理意见,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罪行较轻、自愿认罪认罚、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已经被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分案处理。

公安机关决定分案处理的,应当就案件管辖等问题书面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并达成一致,防止分案处理出现证据灭失、证据链脱节或者影响有组织犯罪认定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全面调查的范围包括: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财产;组织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组织成员实际控制的财产;组织成员出资购买的财产;组织成员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组织成员涉嫌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孳息、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其他与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有关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八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应当被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公安机关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并予以查证,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随案移送审查起诉,并对高度可能性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有组织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理由、依据。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涉案财产材料单独立卷。

第五十一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不宜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消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五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相关措施,并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

第六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权进行初步核查。

经核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

第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五)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步立案、同步查处,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法移送相关证据、共享有关信息,确保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民警的举报后,应当审慎对待,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民警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民警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九条 公安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公安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推动缔结条约、协定和签订警务合作文件等形式,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警务合作机制。

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六十条 通过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其他事宜及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骨干人才培养使用,设立常态化反有组织犯罪专门队伍和情报线索处置平台,确保各级公安机关具备数量充足、配备精良、业务过硬的专门队伍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选拔、培养、使用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反有组织犯罪专业训练工作纳入年度教育训练计划。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六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采取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的,由公安部批准和组织实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证人因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证人采取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文书执行,并将执行保护的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第六十八条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实施证人保护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门的证人保护力量、设置证人保护安全场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也可以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违法行为系在侦查有组织犯罪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由负责侦查有组织犯罪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可以由负责侦查有组织犯罪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调查有组织犯罪,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配合的,层报相应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其上级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记者6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了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其中,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明确,对确有犯罪嫌疑的监督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查核实,对于监督立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踪督促侦查取证工作。

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明确,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要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能动、综合履行检察职能,助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还有案例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规范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以高质效的监督履职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在监督办案中,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会同公安机关持续完善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协同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刘硕)

最高人民检察院(资料图)

来源: 新华社

侦查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

2025年4月1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一纸通告震动了网络:悬赏通缉三名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特工——凯瑟琳·威尔逊、罗伯特·思内尔、斯蒂芬·约翰逊。这三人被指控在2025年哈尔滨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期间,对赛事信息系统和黑龙江省关键基础设施发动网络攻击。这不是普通的通告,而是我国在全球舞台上的一次响亮宣示:面对外部威胁,咱们不仅能防,更敢反击!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关税战仍在持续,贸易摩擦硝烟未散,但我国已悄然掀起一场更深层次的“战争”——一场全民参与、守护国家网络安全的热潮。这场热潮,简直可以用“全民抓特务”来形容,展现了从政府到普通百姓的空前团结与决心。

一、哈尔滨通告:点燃全民反击的火花

先来说说哈尔滨这事儿,实在是太硬核了。2025年2月7日至14日,第九届亚冬会在哈尔滨成功举办,吸引了全球目光。可就在这热闹背后,境外黑客却不安分。根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数据,赛事期间,亚冬会信息系统和黑龙江省内关键基础设施遭受了超过27万次网络攻击,攻击源大多来自美国、荷兰等地。这可不是小打小闹,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数字入侵”。赛事信息发布系统、抵离管理系统、收费卡系统首当其冲,黑客通过漏洞扫描、注入攻击等方式,试图瘫痪我们的数字命脉。

更离谱的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技术团队,经过艰苦的溯源调查,锁定了幕后黑手:美国NSA的特定入侵行动办公室(TAO)。这三位特工可不是第一次作乱,通告里明确提到,他们此前多次攻击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甚至连华为这样的民族企业也没放过。这次,他们盯上亚冬会,估计是想借着全球瞩目的赛事给我们来个“下马威”。结果呢?咱们的技术团队不仅顶住了攻击,还顺藤摸瓜,把这三人的名字和罪行公之于众。悬赏通缉的举动,简直是给NSA一记响亮的耳光!

这事儿让人既愤怒又振奋。愤怒的是,某些国家竟然如此肆无忌惮,连国际体育盛会都不放过;振奋的是,咱们国家的网络安全能力已经强到能揪出NSA特工的地步。试想一下,追踪跨国网络攻击,锁定具体人员,这得需要多牛的技术、多强的协作?哈尔滨市公安局的这次行动,不只是地方警方的胜利,更是我国网络安全体系的一次完美亮相。

二、关税战阴影下的科技博弈

要说这网络攻击为啥这么猖狂,还得从更大的背景说起——中美之间的关税战。2025年,关税战依然是全球经济的热词。美国自2018年起对我国商品加征关税,2025年初又推出新一轮针对科技产品的高关税,涉及芯片、5G设备和人工智能硬件。数据显示,2024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虽仍高达6500亿美元,但受关税影响,我国对美出口增速放缓了3.2个百分点。经济上的压力,早已不只是数字游戏,而是演变成了科技领域的全面博弈。

美国为啥这么急?答案藏在咱们的科技崛起里。2024年,我国5G基站数量突破400万个,占全球70%以上,华为的5G市场份额稳居全球第一,达到30%。人工智能领域,我国专利申请量超过10万件,同样位居世界第一。

航天技术更是不遑多让,“天问一号”成功探测火星,“嫦娥六号”从月球背面带回样本。这些成就,简直让世界刮目相看!但对某些国家来说,这不是喜讯,而是威胁。于是,关税战之外,他们开始在数字空间动手脚,试图通过网络攻击拖慢我们的步伐。

亚冬会攻击只是冰山一角。早在2020年,美国就曾被曝通过“棱镜计划”窃听全球网络,NSA的TAO更是臭名昭著,专门负责针对他国基础设施的网络入侵。2023年,我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披露,TAO曾对我国数百个目标实施攻击,涉及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华为就是他们的“老朋友”,多次被恶意植入后门程序。亚冬会事件,不过是这种长期敌对行为的最新延续。

然而,敌人越是来势汹汹,咱们越是斗志昂扬。关税战让我们看清了科技自立的重要性,网络攻击则让我们意识到,数字主权就是国家主权。哈尔滨的悬赏通告,正是这一觉醒的标志。它告诉世界:咱们不怕硬碰硬,敢亮剑、敢追责!

三、全民动员:从政府到百姓的集体觉醒

说到“全民抓特务”,很多人可能觉得有点夸张,毕竟咱不是007,也没谁真在大街上抓间谍。但仔细想想,这里的“全民”,其实是咱们整个社会对外部威胁的高度警觉和集体应对。哈尔滨事件点燃的火花,正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政府、技术团队、普通百姓,全都卷入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先看政府层面,动作那是相当给力。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悬赏通告只是开始,背后是国家层面网络安全战略的全面升级。2024年,我国修订了《网络安全法》,新增了对跨境网络攻击的追责机制。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和360、奇安信等企业联手,建起了全球领先的网络威胁情报平台。2025年第一季度,平台检测并拦截了来自境外的恶意流量超过500亿次,相当于每天挡下5亿次攻击。这数据,简直是硬核到不行!

技术团队更是这场战斗的中流砥柱。哈尔滨的溯源调查,靠的就是咱们的网络安全专家。他们不仅要分析海量数据、破解复杂代码,还要应对黑客的实时反制。这种工作,堪称数字世界的“猫鼠游戏”。更牛的是,这次调查还得到了“相关国家”的支持,这说明咱们在国际反网络犯罪合作上也有了长足进步。试想一下,十年前,谁能想到咱们能跨国追踪NSA特工?这技术实力,绝对是全球顶尖水平。

再说普通百姓,作用也不可小觑。虽说咱不会直接去抓特务,但网络安全意识的提升,就是最大的贡献。2024年,国家网信办推出“网络安全全民公开课”,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教大家识别钓鱼邮件、防范勒索软件。结果呢?课程上线三个月,累计观看量破10亿次,简直是现象级的传播!在哈尔滨,当地社区甚至组织了“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学生们通过模拟攻防游戏,学会了保护个人信息。这些小行动,聚少成多,织起了全民防护网。

网上也是一片热火朝天。亚冬会攻击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在社交平台上展开了大讨论,有人调侃:“NSA这波操作,简直是搬石头砸自己脚!”还有人晒出自己收到的可疑邮件,提醒大家提高警惕。这种自发的传播和警觉,就是“全民”力量的体现。甚至有程序员自发组建了“白帽 hacker”社群,义务帮中小企业修补网络漏洞。这种民间力量,实在是让人感动又骄傲。

四、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出击:数字主权的崛起

如果说关税战让我们学会了经济上的韧性,那网络攻击则逼着咱们在数字世界里站稳脚跟。过去,面对外部的黑客,咱们更多是防守,修补漏洞、升级防火墙。但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哈尔滨的悬赏通告,标志着我国从被动防御转向了主动出击。这种转变,不只是技术层面的升级,更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主动出击,体现在追责的决心上。悬赏通缉三个NSA特工,听起来有点“电影感”,但实际意义重大。首先,这是在国际上公开打脸NSA,告诉他们:你们干的坏事,逃不过我们的眼睛。其次,这是一种震慑,谁敢再对咱们的网络动手脚,就得掂量掂量后果。更重要的是,这向全球展示了咱们的自信:我们有能力、有底气维护自己的数字主权。

主动出击,还体现在技术的突破上。2024年,我国量子通信网络覆盖了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京沪干线成为全球最长的量子通信骨干网。这种技术,连NSA都得眼红,因为量子加密几乎不可能被破解。人工智能领域,咱们的防御系统也不含糊。2025年初,奇安信发布了一款基于AI的网络威胁检测系统,能在0.1秒内识别99.9%的恶意流量。这种速度和精度,简直是“黑客克星”。

更关键的是,咱们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越来越强。2024年,我国牵头制定了《全球网络安全合作框架》,得到了70多个国家的支持。这框架,核心就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霸权,倡导公平的数字秩序。亚冬会攻击事件后,咱们第一时间向国际社会通报了情况,赢得了广泛同情和支持。这说明,维护数字主权,不只是我们自己的事,更是全球正义的事。

五、未来展望:全民守护,铸就数字长城

展望未来,这场“全民抓特务”的热潮,绝不会止步于哈尔滨。网络空间的较量,才刚刚开始。关税战也好,网络攻击也罢,归根结底,都是对咱们国家综合实力的考验。好消息是,咱们已经准备好了——从技术到民心,从国内到国际,咱们的数字长城正在一天天加固。

政府层面,预计未来几年,网络安全投入会持续加大。根据工信部规划,2025年至2030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将从3000亿元增长到1万亿元。这意味着更多的研发、更强的防御、更广的合作。技术团队也会迎来黄金期,像360、华为这样的企业,已经开始全球招聘顶尖网络安全人才,目标是打造“世界级”的攻防能力。

对普通人来说,参与这场战斗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也许是下载一个安全APP,也许是参加社区的网络安全讲座,甚至是转发一条防诈骗提醒。这些小事,汇集起来,就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年轻人,咱们的“Z世代”,对科技天生敏感,完全可以成为网络安全的主力军。想象一下,未来可能有全国性的“网络安全挑战赛”,让学生、企业、甚至普通网友一起比拼,谁能找出更多漏洞、挡住更多攻击。这种全民参与的场景,想想就让人热血沸腾!

当然,挑战依然存在。网络攻击的技术日新月异,NSA这样的对手也不会轻易认输。但正如那句老话:团结就是力量。有了政府、技术团队和全民的协作,咱们完全有信心应对任何风浪。哈尔滨的悬赏通告,只是这场长跑的一个起点。未来,咱们不仅要守住自己的数字疆土,还要为全球网络空间的公平与安全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六、结语:从哈尔滨到全国,团结就是我们的底气

回过头看,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悬赏通告,不只是一次对NSA的精准打击,更是一次全民动员的号角。在关税战的阴霾下,我国没有退缩,而是用实际行动告诉世界:我们的网络安全不容侵犯,我们的人民团结一心。从政府的果断决策,到技术团队的日夜奋战,再到普通百姓的积极参与,这场“全民抓特务”的活动,展现了咱们国家空前的凝聚力和自信心。

这场战斗,没有枪林弹雨,却同样惊心动魄。它提醒我们,数字时代的主权,靠的是技术、智慧和团结。哈尔滨的胜利,只是开始。未来,无论是面对网络攻击,还是经济压力,咱们都有底气说一句:来吧,咱们不怕!因为我们有14亿人站在一起,有无数双手在守护这片数字热土。这份力量,简直无敌!

信息来源:

哈尔滨市公安局官方通告,2025年4月15日,环球网、央视网报道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25年哈尔滨第九届亚冬会网络攻击监测分析报告》,2025年4月3日国家统计局官网,2024年中美贸易数据工信部《2025-2030年网络安全产业发展规划》中国日报网、观察者网、腾讯新闻等权威媒体报道,2025年4月3日至4月15日

侦查活动规律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省市院工作部署,在原有驻法制部门检察室工作基础上,在公安万柏林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打造出一个集前沿信息掌控、全方位法律监督、一线协作配合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派驻检察室



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检察室



依托先进的“一体化、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借力现代科技手段,在全面应用、资源共享、整体升级上下功夫,全力打造派驻检察室“升级版”信息化建设。


构建办案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山西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等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通过全流程监控系统,实现对侦查活动全流程法律监督,真正发挥派驻检察室的“前沿阵地”作用。


构建“一站式”办案平台


依托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2.0系统、政法部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206系统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分析系统等,在派驻检察室建立“一站式”受案、分案、办案、监督等集约化工作模式,解决派驻人员、精力、时间不足的问题,增强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同时,综合运用各个办案系统的数据进行科学比对,排查出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构建刑事速裁合作平台


依托刑事速裁法庭和法院数字化庭审系统,搭建轻微刑事案件审理“快车道”,对危险驾驶类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快速侦查,检察机关专人快速起诉,法院由一名派驻员额法官集中审理当庭宣判,缩短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审判的空间和时间距离,有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能。截至目前,已通过速裁法庭集中审理案件14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4.32天,确定刑量刑建议全部被采纳。


构建新媒体应用平台


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方式提供多种服务,广泛开展网上受理线索、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更加快捷地为群众提供检察服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线索,通过派驻检察室及时进行实地查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真正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获益。




加强机制建设,打造规范化检察室


派驻检察室作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外部监督,与公安机关自身不断追求规范化、谋求创新发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只有通过内外部监督同向发力,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制。


强化规范建设,制定“1+5”配套工作机制


2019年与公安万柏林分局签订了《关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派驻检察室职责、工作内容和方式。在此基础上,与区法院、公安万柏林分局、区司法局会签了《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刑事侦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施办法》《派驻检察室信息通报办法》及《速裁法庭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五项工作机制,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在派驻检察室的职能、责任及合作模式,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模式,理顺监督立案、提前介入以及“侦捕诉审辩执”各环节衔接等问题。


实行“常驻+轮值”派驻模式


发挥综合业务部对案件监督管理、质量评价、业绩考评等职能优势,将派驻检察室设在综合业务部。由综合业务部派驻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办案团队常驻检察室,通过线索受理、分流、实地巡查、跟踪监督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综合业务部3名员额检察官按日轮值,办理捕前分流、认罪认罚速裁等案件。综合业务部作为精准监督的“大管家”,能够对案件实行统一管理、流程监控,对线索受理后的走向及结果实现了“全程化监督”、“全方位控制”。其他部门员额检察官根据各自部门管辖案件类型实行轮值办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提前介入等案件,形成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运行模式。


建立内部协调配合管理机制


制定《派驻检察室工作方案》《派驻检察室工作规范》等制度,明确线索移交流程,要求线索件件有回复、文书件件有反馈,形成全程闭环的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工作日志,制订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捕前分流、提前介入、认罪认罚速裁、受理逮捕起诉案件、办案中心巡查登记簿等工作台账,所有案件受理、办理、审结情况均填入台账,相应审批和法律文书归档留存,确保全程留痕。


建立案件双向考核评价机制


发挥考核评价体系的导向作用,将派驻检察室开展的各项工作全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在考评指标中更加突出“两项监督”、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适用的权重,倒逼检察官提升侦查监督能力。建立互通机制,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同时将上述内容分类登记、汇总分析,进行月通报或专项通报,为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考核提供依据。


加强职能建设,打造集约化检察室


适应侦查活动集约化、扁平化办案方式,以侦查监督为切入点,将侦查监督的起点前移至立案后的“黄金24小时”,补缺监督空白,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捕前分流等职能,实现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全覆盖。


做实“两项监督”提升案件质效


派驻检察室通过审查卷宗、实地巡检等途径,扩展监督覆盖面,缩小“两项监督”盲区,实现监督与侦查同步,推动侦查监督程序运行由依附走向独立。一是通过办案系统,对全区刑事案件、公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实现源头监督;二是通过案件管理流程数据和视频监控巡检,做到对涉案人员从进入执法办案中心到离开的全程无间断监督;三是通过实地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向涉案人员、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现监督线索来源的多元化和线索传递的及时性。


捕前分流降低审前羁押率


对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预先指导、把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建议不提请批准逮捕;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前置开展追赃挽损、赔偿谅解等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建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以来,通过捕前分流,审前羁押率已降低了22个百分点。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效显著


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前沿作用,以有组织犯罪、涉众型犯罪、疑难案件等为重点,加强介入侦查,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增强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意见,保证公安机关取证的及时性、全面性、合法性,减少由于证据问题引发的“三延两退”情形,有效降低了“案-件比”。与去年相比,“案-件比”已由1.07优化为1.02。由该院提前介入的李某刚贩卖毒品案被评为“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要素”监督


依托执法办案中心未成年人办案区等专门化设置,成立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工作室,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一次性开展询问、证据提取、心理辅导等工作。目前,已运用未成年人办案区开展询问12次,心理辅导12次。

建立共同化解矛盾机制,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风险研判、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保证办案和监督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截至目前,已配合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10件12人。

通过派驻检察室实时性、亲历性监督,进一步拓宽办案思路,解决办案难题。例如,轮值检察官在办理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郑某某可能隐瞒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通过查询户籍信息、讯问核实,均未显示郑某某真实身份,轮值检察官带着疑惑,审慎研判每一处细节,经过反复琢磨了解,突破当前查实身份手段的局限,利用社会保险信息与职业状况紧密相连,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郑某某的社保信息,最终核实了郑某某公职人员身份。针对该案暴露出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隐瞒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的问题,派驻检察室积极主动作为,建立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机制,通过查询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进行身份信息“回头看”,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逐案核查。截至目前,已核查出隐瞒公职身份人员12人,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检察室


一是组建毒品、金融证券、电信网络、未成年人犯罪等检察官办案团队,开展跨部门专业化监督,实现办案资源共享,人员优势互补,凝聚监督合力。

二是通过系统、科学、精准的教育培训,提升监督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踪反馈、引导侦查取证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升监督质效。同时,针对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题业务讲座,促进执法规范化。

三是推动检警人员交流,互换侦查思维、审查思维,带动双方提升侦查和监督能力。

四是加强对派驻检察人员的廉政教育,引导他们摆正位置,摸清角色,既注重与公安人员协调配合,又突出监督刚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将配合、制约和监督统一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司法目的中。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万柏林区检察院将以派驻检察室为前沿阵地和有效载体,把“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等检察司法新理念落到实处,为实现更高层次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实践样本,推动整体检察工作迈进全国第一方阵。


来源|山西长安网、智慧政法圈

编辑|渠洋 常煜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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