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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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委托律师辩护、阅读侦查讯问笔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从宽的规定,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在讯问时告知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侦查人员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有选择是否认罪认罚的权利,如果其认罪认罚,即可以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之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如果其拒绝认罪认罚,不影响侦查和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并不会因此被加重处罚。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罪的证据应该从低到高的列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且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事实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在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是否与本案无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作案人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有证据价值为准。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7.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公安机关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8.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9.讯问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0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8条第2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此外,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10.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辅警一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重要的侦查措施,是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方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将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规范讯问程序十分必要。
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本条对讯问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也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讯问,以利于侦查人员及时客观查清案件事实。但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绝回答,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根据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取他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这些问题应当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系。
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件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讯问中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
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清案情,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牵连关系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使用任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和讯问
一、询问和讯问的定义
1. 询问:
• 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证人、被害人等了解情况的一种调查活动。
2. 讯问:
• 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的一种调查活动。
二、询问和讯问的主体
1. 询问:
• 询问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2. 讯问:
• 讯问的主体同样是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三、询问和讯问的对象
1. 询问:
• 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等,他们能够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信息。
2. 讯问:
• 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目的是让其供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四、询问和讯问的内容
1. 询问:
• 询问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相关人员等信息。
2. 讯问:
• 讯问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五、询问和讯问的方式
1. 询问:
• 询问通常在证人、被害人所在的地点进行,可以是口头询问,也可以是书面询问。
2. 讯问:
• 讯问通常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一般为口头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六、询问和讯问的地点
1. 询问:
• 询问可以在证人、被害人所在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2. 讯问:
• 讯问一般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如公安机关的讯问室。
七、询问和讯问的程序
1. 询问:
• 侦查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证人、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2. 讯问:
• 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聘请律师等。
• 讯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讯问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八、询问和讯问的法律依据
1. 询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 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九、案例分析
1. 询问案例:
• 在某盗窃案中,侦查人员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
2. 讯问案例:
• 在某诈骗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通过其供述,进一步掌握了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作案手段。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全面了解刑事诉讼中询问和讯问的定义、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地点、程序、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准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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