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和侦察的区别和联系,侦查和侦察的区别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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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和侦察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一系列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的任务
1. 收集证据:侦查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2. 查明案件事实: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查明案件的经过、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3. 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侦查活动,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4. 采取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妨碍诉讼或继续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侦查的程序
1. 立案: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2. 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通缉等。
3.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案件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侦查的监督
1.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权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五、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侦查和侦察的区别三年级
一般来说,案件一旦立案以后,便进入下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开始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此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侦查期间会有长有短,但除了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监委调查的案件以外,侦查期间一般没有限制。但进入侦查阶段后,侦查机关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比如: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如果采取这些措施,那就会有一个时间的问题,那每一个强制措施的期限又是多长呢?我们来看看!
1、拘传。拘传是指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最轻的强制措施且需要出示拘传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这条规定说明,拘传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且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不得变相的连续拘传。如果期限届满,同时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应当立即结束。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法律追究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并对其活动采取监视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两条说明,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期限,应当释放、解除或变更。
3、拘留。拘留是指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条规定说明,公安拘留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为7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为37日。也就是说,公安最长可拘留37日。超期的,应立即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4、逮捕。逮捕是指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采取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逮捕期限要分情况,一种是逮捕之前已经被拘留,为7日;另一种是未拘留,为15日,重大复杂,不超过20日。如果超期,应当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以上是逮捕前的强制措施的期限,相对逮捕后来说时间不是很长,如果被采取逮捕措施后,也就是说被羁押了,这个期间,就不是一个月、两个月的事了。那我们看看这个羁押期限能有多长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以上几条可以看出,一旦被逮捕后,最长可以被关押7个月,也就是说,在未审判时,关押可以长达7个月之久。但要完全符合以上条件,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也就是说,
1、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期限内侦查不完的,上一级检批准可延长1个月;
3、重大复杂、流窜、取证难的,可延长2个月,但要经省检批或决定;
4、可能判10年以上,期限内未侦查终结的,可延长2个月,经省检批或决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立案后,虽然侦查是无期限的,但一旦要是采取侦查措施,那相应的法律会限制其采取的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逮捕而言,更是有明确的规定来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以限制,毕竟,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冲突时,还应该以保障人权为主。
侦查和侦察的区别语文
涉嫌刑事犯罪被抓进派出所后,作为办案机关会紧锣密鼓地调查处理,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询问嫌疑人,这里面的门道很多,其中的有些话是不能相信的,否则自己就会把自己给出卖了。
第一句话:“你这件事情不大,承认了就可以回家了,否则马上关进看守所”。
太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涉嫌刑事问题,见到警察叔叔本来就紧张,着急焦虑恨不能马上就能回家,但是如果不假思索盲目承认,那就不是回家的问题了,这时候看守所就是你的家。
第二句话:“如果你承认了,按照自首处理,可以马上办理取保候审”。
这句话具有很大的诱惑性,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交代只是自首的一个条件,能否认定为自首还要看你是不是主动投案,否则谁也无法认定你是自首。
第三句话:“你如果不配合,我们会调查你的家人甚至单位同事”。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时会威胁嫌疑人,使之产生恐惧心里,嫌疑人不愿祸及家人和同事,不愿违背对方的意愿,这时候选择大包大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第四句话:“笔录都是不说的话,不用看那么细,直接签字就行”。
这是侦查阶段最大的陷阱,笔录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一句话甚至一个字的不同有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果嫌疑人不认真核对,将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造成极大被动,所以不要怕麻烦,一定要认真检查,发现错误的表述一定要改正过来。
第五句话:“抓紧退赃退赔,办完了就可以办理取保,不需要聘请律师”。
赃款是一定要退的,赔偿也是一定要赔的,但是什么时候退赔一定要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谨慎决定,作为嫌疑人自己可能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涉及多少赃款,而且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对全局无法做到准确判断,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这时候退赔就有很大的盲目性,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第六句话:“你只要积极配合,我们会给检察官说清,给你轻判”。
这也是陷阱,案件的最终审理和判决,决定性因素就是案卷中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关键是在审判阶段的博弈,公安机关的工作已经结束,后续程序一般不再参与,他们的建议也就只是个建议,所以作为嫌疑人只有自己把握好才能争取到主动。
侦查和侦察的区别在哪里
作者:汪 荣
在争奇斗妍的剧集市场中,悬疑剧一直是炙手可热的类型。悬疑剧的故事,一方面具有高度戏剧化的情节设置,另一方面充满了破案与解谜的乐趣,因此往往会成为爆款剧集,引发追剧热潮。近日,一部新的悬疑剧《棋士》正在央视八套和腾讯平台播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部电视剧中,演员王宝强扮演了核心角色,并担任了该剧的监制。《棋士》是他暌违十余年后再度回归电视荧屏的全新作品。
围棋作为故事的隐喻
悬疑剧,是一个高度“内卷”的赛道。在近期,就有《漂白》《燃罪》《沙尘暴》等剧集轮番上映。这些剧集有的以重口味的内容刺激眼球,有的以科学侦查与推理引发观众思考,可谓看点满满。相对而言,《棋士》以围棋作为故事的隐喻,让故事有了徐徐展开的叙事节奏,可谓是一部突破常规的悬疑剧。
《棋士》主要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少年宫围棋老师崔业因为误入歧途,逐步走向罪恶深渊的故事。在故事的开头,崔业在一起信用社抢劫案中不幸沦为人质。为了自保,他给犯人出主意,协助犯人逃离公安的包围。正是在这个事件中,崔业发现棋术能帮助他思考“战略”问题。此后,由于儿子的病情和自己的欲望,他不断把自己的下棋能力用于犯罪之中,并逐渐走向“黑化”。
围棋是崔业唯一擅长的东西,也构成了统摄剧集的主要线索。无论是在与他的主要对手崔红羽的斗智斗勇中,还是在逃避他的同胞哥哥崔伟的怀疑和追击中,棋术都是崔业的“武器”,而这也给故事带来很多“智斗”的游戏性和趣味性。
当然,在《棋士》中,围棋更重要的是作为隐喻而存在的。在第七集中,崔业在少年宫的讲台上对学生们说:“下棋是很有意思的,能培养读心术,预知未来。”他让学生上台,亲自示范了自己是如何进行读心的。这个段落看似闲笔,实则道出了全剧的主题:知棋的背后是知人。下棋下到后面就是读人,要看出对手的性格,猜透别人心里在想什么,才能在棋局的对弈中洞察先机。正是在围棋的实践过程中养成的这种“知人”能力,崔业才能屡屡战胜对手。
探索人性的善恶边界
在开播后,有观众认为《棋士》是中国版的《绝命毒师》,而王宝强扮演的崔业像是《绝命毒师》中那个新墨西哥州的高中化学老师老白。同时,也有观众认为崔业与现象级剧集《狂飚》中的高启强十分相似。不过,无论是像老白还是像高启强,崔业都带有“高智商犯罪”这类剧集中“理性的癫狂”的色彩。在这个意义上,崔业具有悬疑剧人物设定的某种典型性特征。
在《棋士》中,崔业是全剧的核心人物,可以说全剧都围绕着他展开。崔业这个角色具有强烈的戏剧张力:他表面上是窝囊怯懦的老实人,内里却是一个“犯罪策划师”,这样的反差让人物充满神秘感。在他的身上,体现了一个社会中的“小人物”从压抑到爆发的全过程,凸显了人物性格的发展与变化。
这部剧从人物内在心理和外在社会关系两个层面,对崔业进行了生动立体的塑造。崔业这个角色深沉内敛、心思细密,体现了社会转型期的某种心理征候,具有典型性。《棋士》对于崔业这个人物的塑造具有精神分析学意义上的深度,也探索了人性中复杂的善恶边界和灰色地带,这无疑延续了悬疑剧中一贯的对于人性话题的关注。
时空背景营造戏剧感
悬疑剧一方面具有高度巧合和戏剧化的剧情,另一方面则需要十分写实的时空背景。这在近年很多热门的悬疑剧中都有所体现,东北、重庆和华南则是热门的取景地。在《棋士》中,主创将故事放置在21世纪初的华南小城,并且在这个时空背景下进行叙事的展开,还原了彼时彼地的生活世界,这增加了故事的现实质感。
从时间维度来看,《棋士》带有明显的2000年左右的时代印痕。在剧中,崔业的身份是少年宫教围棋的老师。从剧中可以看到,那时候少年宫开始走下坡路,已经要给老师们降薪了,崔业的职业生涯岌岌可危,这才让他想出和王红羽一起办围棋大师班赚钱的点子。而王红羽的阶层跃升和发迹之路,也明显带有1990年代转型期的市场经济的色彩。正是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才让这个剧集具有真实性。
而华南小城独特的地理特性给该剧增加了故事性,也给该剧增加了情节上的变数。就此而言,地理空间不光作为舞台布景存在,其本身就是叙事的有机组成部分。
综合而论,在一众悬疑剧中,《棋士》是风格颇为特殊的一部。世事如棋,谁来破局?《棋士》以“围棋”为隐喻,暗示了黑与白、善与恶、下位者与上位者的多种博弈关系。不同于近年来悬疑剧中那些愈演愈烈的“重口味”剧情,《棋士》以对人性的洞察、对伦理的探讨和对社会风土的描摹见长,为悬疑剧的创作打开了新的创作思路。(汪荣)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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