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1984年专利法第59条与此相同)8学者认为,各国专利法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中心限定”方法,二是“周边限定”的方法。前者指以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后者则指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9我国立法部门的官员在著述中似乎认为,对专利法第56条宜采用“周边限定”的解释方法。10
李光诉首钢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所涉及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存在两点实质性的不同,进而被告的装置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范围,原告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不包括被告的装置所采用的技术。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由学者认为,本案原告之所以败诉,是因为被告使用了“自由公知技术”的抗辩。11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原告权利要求的范围,被告的装置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也许将这两个方面的要素结合起来考虑更妥当:原告的权利要求只包括了3气室旗杆,并没有包括单气室(吹风式)旗杆;单气室(吹风式)旗杆已经成为公有技术;被告使用单气室(吹风式)旗杆技术制造的装置不落入原告权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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