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哪些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刑法第几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春

  因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我国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均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有助于风险防范。

  01

  民事法律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则需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

  因此,若食品销售者未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未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则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至于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民事案件的典型代表。该案例显示,淮南居民陶某先后在淮南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及其下设分店购买了“八公山豆制品礼盒”等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发现,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分别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

  可以看到,民事领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以此为警醒,以食品销售为主营内容的超市以及其他餐饮服务商家,应当注意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超市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餐饮服务商家进货时还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02

  行政法律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也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该行为的行政责任。

  据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为避免和减少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行政执法部门将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者所生产出来的,销售者正在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为;

  三是罚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将会面临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作为处罚基数的经济制裁;

  四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而获得的违法收入无偿收归国有;

  五是吊销营业执照。此种处罚适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际行政执法中,主要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检、定时质检、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因此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对自身的食品、产品做到及时的严格审查义务,从而减少或者避免行政法律风险。

  03

  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即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同时,《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而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第一百四十一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罪名会出现法条竞合的关系,此时择一重罪论处;而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往往会与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相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牛某被判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是在生猪屠宰、贮存环节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14日,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报案后,对牛某的冷库进行了检查。在冷库大院及冷库内,当场查获30余吨病死猪和病死羊及其肉制品。经查,该冷库系牛某所有,2010年以来,牛某在该冷库内多次收购、贮存他人屠宰或自行宰割的病死猪、羊胴体,截至案发当晚,该冷库内30余吨病死猪和病死羊等肉制品中的23.175吨已被生产成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鉴定,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全部销毁,后牛某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牛某未上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

  本案中,牛某作为私营业主,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立冷储场所,又收购、贮存未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及人员屠宰的病死猪、羊、牛等牲畜胴体,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同时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由于全部物品在进行价格鉴定前已被销毁,未保存抽检样品,从而无法判定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了判决。

  综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面临民法、行政法、刑法各方面的法律风险,且极有可能同时面临上述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需注意严格依据国家安全标准生产、销售食品,对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熟知国家安全标准,严格依据相关标准生产、销售食品;同时也应注重对法律风险的防控,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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