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龚正铭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上海某高校教师汪某,在西塘游玩期间,将烟酒店店主俞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皮包窃走。包内含现金3300元,另有苹果手机一支,其他财产若干,合计金额4192元。
案发次日,汪某在其父母处所被警方传唤,并于当日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分析】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盗窃金额3000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案嫌疑人汪某系上海某高校教师,在案发后其希望能够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处理。通过咨询当地律师和办案民警,汪某认为不起诉概率较低,便于2020年9月21日委托本律师参与辩护。
【代理/辩护经过】
由于委托时案件已经即将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3日,本人便陪同汪某前往西塘,到被害人俞某处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并于当日将谅解书交承办民警。后,案件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在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辩护人以汪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系高校教师,对其处以刑罚将毁了其人生、家庭,并从刑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与检察院沟通。2020年10月26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律师提示】
尽管本案最终不起诉处理,但是该案终究为个案,任何人皆不可心存侥幸。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汪某作为高校教师,从小乡村考入上海高校,并最终留校任教,险因一时贪念毁了半辈子的努力。
最后提醒各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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