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应当归属于违法一方,该观点可简称为“个人债务说”,并为绝大多数婚姻法学者和部分实务界人士所赞同。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因民事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而产生债务,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致,与夫妻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现代侵权法的个人责任要求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为侵权行为受益,因此,应以侵权责任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究竟归属于违法一方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观点可简称为“区别对待说”。持该观点论者之所以认为该类债务应当区别对待,是因为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则应为共同债务,反之则为个人债务;如果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违法所得,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说”片面地认为夫妻一方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论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及由此所生利益之最终归属,将会产生如下困惑:
其一,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不加区分地归于违法行为方,在该违法行为之实施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形下,极易产生夫妻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后果,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如从事个体运输的司机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负担伤者医疗费而向他人借款,如该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对夫妻另一方存在明显的法律庇护。
其二,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一味归于个人承担,将会使夫妻另一方在知道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可能受利益诱惑而不去阻止,甚至纵容或者鼓励其实施违法行为,引发道德风险。
其三,片面地将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归于个人债务,将有损于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造成法律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去应有功效。
“区别对待说”虽将夫妻一方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以行为所得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来划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以违法行为是否有利益所得来加以限定,同样存在困惑:
其一,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无所得的情形下,按照“区别对待说”的观点,夫妻另一方将因无所得而对所生之债不承担责任,极大限缩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增加第三人承受债务的风险。
其二,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无所得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有所得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此种责任承担方式,无异于给夫妻另一方投保了一份责任保险,其能否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非违法方是否享有违法所得,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夫妻另一方纵容、放任甚至鼓励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所生利益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该观点在法律框架内仍难以对道德风险予以有效规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夫妻一方因违法或侵权行为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所了解,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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