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说“税款追缴期限”之二,税款追征期限从什么时间计算开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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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实际中普遍存在企业少缴和多缴税款的情况,如果企业多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会先适用“以退抵欠”的方式计算出应缴纳税款,再适用追征期规定,这样是否影响了纳税人利益呢?

  判例解读

  从海南省高级法院的(2019)琼行终133号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知税务机关在长期的税务稽查实践中,考虑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涉案税款的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为了防止纳税人故意不申报、隐瞒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比例增多,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当纳税人既存在多缴税款,又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时,通常先适用税款抵扣,再适用追征期。

  一审法院观点:税法上规定追征期主要目的是促使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避免使纳税人的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稳定。国家税款征收原则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征期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的强制要求。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方便征纳双方税款结算。根据两者的性质及制定目的,当纳税人既存在多缴纳的税款,又存在未缴少缴税款时,应当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若先适用税款抵扣制度,则变相延长税款追征期限。

  高院法院观点:未进一步阐释在稽查所属期间应先用多缴的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后,适用追征期追缴。仅仅对亨利公司在个别年度多缴税款,至今未提出退还要求,税务部门先予以折抵,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法律评价。故针对该状态产生的多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以退低欠”也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因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如果不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只认定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将导致纳税人故意不申报、隐瞒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比例增多等问题,使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法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最终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二审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自由裁量权还是予以尊重的。

  实务建议

  1.《税收征管法》本着税收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在最大程度保护纳税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赋予税务机关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违法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税务机关一定严肃处理,但实务中因稽查案件不同,也应该加以甄别和判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可见,倘若按照本案中税务机关主张,先“以退抵欠”,再适用追征期规定,追征期的起算点将延迟至《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达之日。税务局机关一般认为送达之日就是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发税案中,引入了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广受好评。但从本案二审判决来看,因为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追征期的适用上仍有裁判出入。

  法条链接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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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琼行终133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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