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奔驰店退一赔三赔偿近270万!,奔驰退换车的补偿系数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言盈

  法院判决,奔驰店退一赔三赔偿近270万!

  近日,“奔驰车主哭诉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一女硕士在西安购买奔驰车后,在车辆还未驶出4S店即发现漏油,在艰难的维权路上至今没有结果。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购买奔驰车辆而产生纠纷的一个真实案例,一起来了解!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6日,王某在中升之星公司处选购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58000元的价格购买。2017年3月15日,王某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某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王某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某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然而中升之星公司向王某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该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因中升之星公司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王某与中升之星公司就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二、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三、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1974000元;四、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中升之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能表明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案涉车辆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并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该情况中升之星公司并未向王某告知,这一行为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其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案涉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中升之星公司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中升之星公司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王某与其形成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因此,第一,王某有权要求解除与中升之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中升之星公司退还购车款658000元及服务费14000元。合同解除后,王某应将案涉车辆退还给中升之星公司。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王某购买的商品价款为658000元,三倍购车款应为1974000元。第三,对王某因购买案涉车辆而缴纳的保险费、押金,系针对案涉车辆专属的花费,中升之星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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