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和从犯的区别,帮助犯是共犯还是从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安杰

帮助犯和从犯的区别,帮助犯是共犯还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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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追诉期起算时间

来源:找法网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属于教唆犯,那么教唆犯属于行为犯吗,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什么区别联系?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主观上具有促使犯罪结果形成的故意。要注意区分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不同。那么教唆犯属于行为犯吗,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什么区别联系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教唆犯属于行为犯吗

教唆犯应当属于行为犯中的“过程犯”,而过程犯具有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实施教唆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教唆行为未完成的,就是教唆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而终于犯罪既遂,共犯独立性说则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施教唆行为而终于被教唆之罪的既遂。另外,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而终于其教唆行为的顺利完成。

 二、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什么区别联系?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帮助犯是“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教唆和帮助的行为,有的时候可能成为共犯,间接正犯如教唆未满10岁的孩子去盗窃。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具体的要看案件情形判断。在刑法分则里,有些帮助教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身就是教唆的行为。

三、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教唆行为说和实施犯罪说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失之片面,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是两种不同情形的教唆犯,因而,它们各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要件是不尽相同的,实施犯罪说正确地阐述了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忽视了第二款的规定,教唆行为说则恰恰相反,因此,他们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表述是对两种不同情形的客观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1)共犯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预备和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和其他的因素都与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构成共同教唆犯。

(2)单独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尽管有区别,但在行为人须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那么什么是“教唆他人犯罪”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教唆”是怂恿指使的意思。“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怂恿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行为。

教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金钱、物质、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引诱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实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教唆、有文字教唆、还有动作教唆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教唆犯属于行为犯吗,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什么区别联系的相关内容。综上,教唆犯应当属于行为犯中的“过程犯”,而过程犯具有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

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什么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帮助未遂?如何判断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什么是帮助犯?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苏联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些国家称为从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帮助未遂是什么意思?

帮助未遂就是实行犯接受帮助以后,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帮助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没有完成犯罪。帮助犯的未遂成立要件有四:

一是实行犯接受了帮助。“接受帮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接受了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也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通谋,但尚未实施该帮助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形至少在强化被帮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帮助,应属于广义的接受了帮助。另一种是帮助者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属于无效帮助。后一种是否属于帮助?存在否定与肯定两种看法。否定说中,有的认为行为与正犯的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有的认为帮助行为必须增加了正犯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有的认为正犯及其结果和帮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显然无效帮助均无此功能,因此不能处罚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更不必说帮助犯的未遂了。肯定说,认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包括在物理上、心理上使实行行为容易实施就够了。即便是在为帮助他人杀人而提供毒物,但被帮助人没有实旄毒杀而是枪杀的场合,至少在精神上为他人的杀人提供了方便,应当肯定帮助的因果性。”笔者认为肯定说是妥当的。只要实行犯与帮助犯有共同故意,且实行所帮助的犯罪与帮助行为有关即可。

二是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准,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另外,此处所指的犯罪是指没有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换言之。就是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三是实行犯未得逞没有完成犯罪。帮助犯是否完成犯罪,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帮助犯成立未遂的一个前提,同样,此处所指犯罪是指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

四是未完成的原因属于帮助这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实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内的原因而形成实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于帮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怎样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问题?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第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帮助犯的量刑

一、帮助犯的定义:帮助正犯即实行犯进行犯罪。

[注意]帮助的对象只能是正犯。假设不存在正犯和犯罪行为,帮助犯也就无从谈起。

二、帮助犯的要件:客观上,有帮助行为(作为方式,如公司法务与客户合谋诈骗公司财物,对合同骗局睁一只睁闭一只眼;不作为方式,如剧场负责人不制止淫秽节目的表演)

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如帮助系过失,则不构成帮助犯。

三、帮助犯的原理:共犯从属性原理,与实行犯相比,帮助犯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注意】成立帮助犯的前提是,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帮助者如无罪,则不存在帮助犯,只有无罪的帮助行为。

四、帮助犯的作用:起到物理或心理作用。有一个作用即可。

物理作用→有形帮助犯(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

心理作用→无形帮助犯(心理性作用),如改进作案计划、望风、撑腰鼓劲、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

五、帮助犯的分类(时间点不同):

1、预备的帮助犯;

2、与实行行为同步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

3、承断的帮助犯(中途参与帮助)。

【注意】事前无通谋的帮助及事后帮助,都不成立帮助犯。

但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收益,可能成立妨害司法活动罪。

六、未遂的帮助犯与帮助犯未遂的区分:

未遂的帮助犯(先天不足)是指,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只能达到未遂状态。如甲为乙提供浓度很低的毒药供乙杀丙,丙服用后并未死亡,甲是未遂的帮助犯,乙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帮助犯未遂(后天不足)是指,帮助犯原本可以(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结果是实行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帮助犯跟着未遂。如甲为乙提供浓度很高的毒药,乙向丙投毒时被丙发现,赶紧逃走并扔掉毒药,实行犯乙未遂,甲跟着未遂,是帮助犯未遂,未起到任何帮助效果。

【注意】未遂的帮助犯成立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帮助犯未遂不成立犯罪,不担刑责。

七、中立的帮助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

1、成立共犯:明知他人正在或马上犯罪,提供帮助有效果,如店主卖刀给凶手且明知,司机送乘客去杀人且明知。

2、不成立共犯: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未提供任何帮助,如饭店老板安排盗窃团伙吃饭且明知,房东把空房子租给盗窃团伙住且明知。

3、帮助犯与正犯的竞合:a、中立的帮助(侵害同一法益)+正犯(侵害同一法益)=正犯论处。如甲公司的缓存技术被网民用于缓存(陈列或展示)淫秽视频并观看,甲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网民无罪。

b、仅提供设备、方法等正当用途,被正犯用于犯罪,不成立帮助犯,属于技术中立。如甲公司的下载工具被正犯用于下载淫秽视频并出售,甲公司不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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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罪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定义


• 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其核心在于通过自己的言语、行为等手段,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犯的行为主要是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等。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


• 主观故意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故意是积极地引起他人犯罪意图,而帮助犯的主观故意则是为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其本身可能并不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目的。


• 行为方式不同:教唆犯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形式对他人进行劝说、利诱、威逼等,以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帮助犯的行为方式则侧重于为实行犯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以促进犯罪的实施。


•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引发犯罪意图的作用,可能对犯罪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帮助犯则主要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其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促进但非决定性的作用。


• 处罚原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帮助犯则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一般按照从犯处理。


案例分析


• 教唆犯案例:甲因与乙有仇,便故意唆使丙去盗窃乙的财物,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丙在甲的唆使下,产生了盗窃的意图,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教唆犯,其通过劝说、利诱的方式使丙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 帮助犯案例:丁明知戊要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伪造的合同模板和印章,帮助戊更容易地实施诈骗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丁就是帮助犯,其通过提供物质帮助,为戊的诈骗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


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后果。教唆犯侧重于引发他人的犯罪意图,帮助犯则侧重于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在法律适用上,二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刑法规定,受到不同的处罚。理解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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