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趋严,环保政策的出现从价值观来看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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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英语
来源:生态环保之家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5年版)》,其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知识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了解环境的含义;
(2)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3)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5)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的有关规定;
(6)熟悉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8)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9)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10)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11)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2)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13)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4)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了解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6)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7)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8)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
(10)掌握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1)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
(12)熟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碳排放评价的有关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填报)与报批(备案)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6)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有关规定;
(7)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8)熟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9)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0)了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
(11)了解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生产和使用含汞产品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3)熟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14)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15)掌握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及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有关要求;
(16)了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及区域削减方案包括的内容;
(17)了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及其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格式与内容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3)掌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决定的情形;
(4)熟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1)熟悉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2)掌握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4)了解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要求。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质量问题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有关规定;
(3)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4)熟悉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
(6)熟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情形;
(7)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8)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9)熟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熟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2)熟悉建设单位不得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情形;
(3)了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的有关规定;
(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有关规定;
(3)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工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熟悉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6)熟悉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关规定;
(7)熟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8)熟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4)熟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掌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了解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
(2)熟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3)掌握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了解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6)了解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了解噪声、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含义;
(2)掌握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
(3)掌握规划和建设布局中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4)掌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6)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7)了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了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熟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3)熟悉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一般规定;
(4)掌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5)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6)熟悉各类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7)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了解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
(2)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的建设用地地块的范围;
(3)掌握关于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4)掌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规定;
(5)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6)熟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7)熟悉农用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8)掌握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的有关规定;
(9)熟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内容;
(10)熟悉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和修复施工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11)熟悉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
(12)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
(13)掌握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核设施选址、建造、营运、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3)熟悉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
(5)熟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
(6)了解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了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生物保护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2)熟悉水功能区划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3)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4)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5)熟悉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中禁止类和许可类活动的有关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了解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
(2)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有关规定;
(3)熟悉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4)掌握长江流域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河道、湖泊、河湖岸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及河道整治工程、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
(6)熟悉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的有关规定;
(7)熟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1)了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的原则;
(2)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有关规定;
(3)熟悉黄河流域水电开发的有关规定;
(4)掌握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规定;
(5)了解黄河流域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黄河流域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1)了解该法所称青藏高原的范围;
(2)熟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规定;
(3)了解生态风险防控的有关规定;
(4)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1)了解黑土地的含义;
(2)掌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有关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熟悉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熟悉保护耕地的有关规定;
(3)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4)掌握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熟悉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了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2)熟悉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3)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熟悉基本草原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了解湿地的含义及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
(2)掌握湿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和湿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掌握湿地占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4)掌握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
(3)熟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内容;
(4)熟悉有关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熟悉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熟悉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有关规定;
(2)掌握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活动或排污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规定;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部管理的规定。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2)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熟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2)熟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风景名胜区条例》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了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含义及条例适用范围;
(2)熟悉消耗臭氧层物质削减、淘汰的有关规定;
(3)熟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土地复垦条例》
(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三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掌握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
(2)熟悉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的有关规定;
(3)熟悉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4)熟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三十一)《地下水管理条例》掌握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三十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掌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
(2)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有关规定;
(3)熟悉排污管理的有关规定;
(4)了解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四、环境政策
(一)《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1)熟悉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
(2)了解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内容;
(3)了解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内容;
(4)了解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内容。
(二)《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1)了解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2)了解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关内容;
(3)掌握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的有关内容;
(4)熟悉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和发展非化石能源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1)了解总体目标;
(2)熟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的有关内容;
(3)了解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的有关内容。
(四)《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1)了解主要目标;
(2)熟悉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的有关内容;
(3)了解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的有关内容;
(4)熟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的有关内容;
(5)熟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的有关内容。
(五)《“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1)了解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2)熟悉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的有关内容;
(3)熟悉实施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的有关内容;
(4)熟悉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的有关内容;
(5)熟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的有关内容;
(6)熟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的有关内容;
(7)熟悉实施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的有关内容。
(六)《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1)了解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
(2)掌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的有关内容;
(3)熟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的有关内容;
(4)了解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的有关内容;
(5)熟悉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关内容;
(6)熟悉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的有关内容。
(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1)了解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主体确定的有关规定;
(2)熟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中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
(八)《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熟悉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的有关规定。
(九)《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熟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控的有关规定。
(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熟悉列入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情形;
(2)熟悉危险废物实行豁免管理的相关规定;
(3)了解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认定和管理规定;
(4)了解危险废物代码的构成。
(十一)《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了解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的原则;
(2)掌握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的有关规定;
(3)熟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4)了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了解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尾矿污染防治坚持的原则;
(2)掌握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3)了解尾矿、尾矿库、封场的含义。
(十三)《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1)了解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的有关内容;
(2)掌握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有关内容;
(3)了解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有关内容。
(十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1)熟悉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原则;
(2)掌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人为活动管理的有关内容。
(十五)《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1)了解国家公园的定义及建设管理原则;
(2)熟悉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有关内容。
(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1)了解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2)熟悉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有关内容;
(3)掌握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有关内容;
(4)掌握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有关内容;
(5)了解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的有关内容。
(十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1)了解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
(2)熟悉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有关内容;
(3)了解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内容;
(4)熟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关内容。
(十八)《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熟悉入河排污口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含义;
(2)熟悉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3)了解入河排污口分类的有关规定;
(4)熟悉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熟悉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十九)《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1)了解排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规定;
(2)熟悉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有关规定;
(3)熟悉排污许可证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4)熟悉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撤销的有关规定。
(二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
(1)了解总体要求;
(2)熟悉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的有关内容;
(3)熟悉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的有关内容。
(二十一)《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熟悉入海排污口的含义及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2)了解入海排污口分类及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
(3)熟悉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4)了解入海排污口备案的有关规定;
(5)了解入海排污口监测和执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1)了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的有关要求;
(2)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应用的有关要求;
(3)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的有关要求;
(4)了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跟踪评估的有关要求;
(5)熟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环保政策法规知识
“十四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将有一个什么样的“施工图”和“路线图”?最近一段时间,各界密切关注正在编制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7日晚,生态环境部透露一个重要信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疫情后经济“绿色复苏”和高质量发展。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在11月15日至17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举行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期间,有关“十四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走向进一步明确。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十四五”生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转化成具体的“施工图”和“路线图”。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根据上述集中学习透露的主要内容,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了“十四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关键政策着力点:
坚持绿色发展引领,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将抓紧研究确定生态修复标准和生态补偿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实施区域绿色协调发展战略。将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令,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实现改善环境质量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和治理有效传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形势根本好转。
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突出以降碳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生态环境部将编制“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以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倒逼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改善。
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坚持质量目标倒逼总量减排、源头减排、结构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加快优化调整。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顺应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的重大转变,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以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核心,探索重点污染物协同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治理,“增好水”(Ι—Ш类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差水”(黑臭水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
以土壤安全利用、危险废物强化监管与利用处置为重点,强化源头管控,巩固和严控土壤污染风险,确保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优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夯实科技支撑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信息、科研、人才队伍等各方面能力。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就是快,稳就是进,稳扎稳打,防止生态环境保护“开倒车”“走回头路”。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上海环保政策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8月7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雨的厂房内,地面应当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区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地面冲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由财务部组织修订并于12月16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由青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1月22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甘肃省生态环境部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裁量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应在法定罚款数额区间内。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7日印发,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更加健全。
山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12月5日印发,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在本通知公布后3个月之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入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体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分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责任。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9日批准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设计规模5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但水量小等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按规模“分标”管理。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来源:环保365
冰岛环保政策
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指导,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围绕稳增长、促发展,制定了一揽子措施,彰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部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贯彻《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支撑经济平稳运行五项重点举措之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行非现场监管,突出精准治污;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突出科学治污;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突出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将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上半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5.8万余次,进行现场检查3.6万余次,指导帮扶3.1万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现场检查次数较第一季度减少2764次,下降14.36%。
二、主要做法
(一)正面激励有成效。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发挥正面激励作用。江苏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意见》,构建“1+5+N”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创新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非现场管理等工作举措。重庆市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纳入范围,融合多种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2022年新增485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其中大部分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目前重庆市共有3011家正面清单企业,比2021年底增加12.2%。一季度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4614次,有效减少对守法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黑龙江将全省75家符合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1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等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指导帮扶企业203家(次),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检查企业581家(次)。
(二)审慎包容有温度。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浙江省出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等作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严守生态环境底线措施,试点推行学法积分抵扣行政处罚金额举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分两批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细化27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安徽亳州市自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共免罚企业32家,免罚金额217万元,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
山东济南市出台《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明确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和条件。2021年以来,共实施免予处罚案件125起,合计免除罚款约930余万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172起,合计减轻罚款约1220余万元。
(三)纾困解难强服务。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江西景德镇市推行“上门服务单”,企业通过服务单提出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和诉求。2022年2月,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异常通知,对某企业开展突击夜查和监测,并组织技术团队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为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最终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广西来宾市针对某药业公司药渣长期堆放未及时清运的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问题帮扶指导意见书》,上门指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帮助寻找药渣消纳渠道,直至问题解决,得到企业的肯定和赞许。河南郑州市针对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全过程诊断、对症下药、跟踪指导”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邀请专家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助企纾困补短板行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防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泛化等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科学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纳入、移出清单条件和程序,充分衔接和有效统筹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等政策制度。不断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拓展新技术应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指导帮扶。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并重,坚持执法和普法结合,教育和处罚结合,推进执法理念向“执法+服务”转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深入摸排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助企纾困解难,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生态环境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多地响应新政策
河北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近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
《免罚办法》 结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 由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7种情形。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案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 12 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六)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 4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十三)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十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一定期限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 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
(一)三个月内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 时完成整改的;
2.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 数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 声超标在 3 分贝以内,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 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 6 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 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5.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 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6.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7. 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的;
8. 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六个月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声超标在 5 分贝以内,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 并达标排放的。
(三)一年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 0.3 倍,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存在前款规定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天内通过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自行限产、停产、积极采取技术改造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超标部分排放量2倍以上。
第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已按相关操作规程或要求履职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创新举措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二)第七条中“常规污染物”指什么?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三)《免罚清单(第二批)》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四、《免罚清单(第一批)》相关条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法律衔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适用情形可相应调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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