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崧与女友余巧梅借住在朋友阮召森家。一日,彭崧饮酒后又服食了一粒摇头丸。服食摇头丸后不久彭崧就显现出失控状态,还无故打了女友,后女友离开,彭崧就躺在床上神情呆滞地看着天花板。后来又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对着阮召森比划,阮召森劝他“都是兄弟,别这样。”彭崧就笑笑转身走向大厅。直到阮召森准备和其女友李庆玲离开住处时,彭崧终于在吸食毒品药性发作的情况下双手持刀朝阮召森心窝处捅了一刀,阮召森受伤后往楼下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彭崧于当晚前往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法医鉴定,阮召森系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彭崧服食摇头丸后,因药性发作实施杀人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意见:
行为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吸食毒品导致药性发作进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仍然要对其先前行为所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后续行为不会因先前自愿积极主动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免责。行为人明知吸食毒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仍然有意放任去吸食毒品,结果导致了短暂精神失常,并在这种失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因而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经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其曾经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彭崧对此完全清楚。案发当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彭崧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实施杀人行为。正是彭崧的自愿吸毒行为,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彭崧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行为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之范畴,其服毒后犯罪与醉酒后出现神志异常而犯罪本质上相同,基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亦应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被告系在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甚至根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作案后有自首情节,故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91981.1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因自愿吸食毒品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应按刑法规定以具体的故意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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