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 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判断家庭暴力犯罪应注意:
1.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由婚姻、血缘、收养及非法定义务的扶养等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 。
虐待罪一般情况下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一般而言,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而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被虐待人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任何人发现被害人被虐待,没有能力告诉(被害人因病重、年幼、智力缺陷、精神障碍等没有能力向人民法院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区分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从故意的内容及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两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故意的内容不同。
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之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又故意对被害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 的,那就不仅仅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的特点不同。
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次行为即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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