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流程以及规则合集,土地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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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流程以及规则正规拍卖公司流程
(图源网络 侵删)
1|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能进行司法拍卖
2|网络司法拍卖会经历哪些阶段
3| 如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4|如何确定财产保留价
5|当事人如何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6|发布网络拍卖公告注意事项
7| 竞买人如何交纳保证金
8|拍卖成交后悔拍有什么后果
9|竞买人如何交纳拍卖余款
10|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11|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裁定具备何种效力
照片:包敬洲 来源: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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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流程以及规则详细
1 实务问题:拍卖行与买受人存在关联关系,哪些情况下能认定无效?
执行要旨: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入库编号:2014-18-5-202-002
2 实务问题: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
执行要旨: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入库编号:2019-18-5-203-004
3 实务问题: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法院如何处理?
执行要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入库编号:2023-17-5-203-036
4 实务问题:法院拍卖共有不动产存在程序瑕疵时可以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入库编号:2024-17-5-202-049
5 实务问题:股票拍卖要受拍卖公告约束?
执行要旨: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买受人明知该公告内容仍参与竞买,则应当受该公告内容的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的股息、红利。
入库编号:2024-17-5-203-047
6 实务问题:公告的拍卖平台与实际的拍卖平台不一致,能否主张撤销?
执行要旨: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7-5-202-039
7 实务问题:行车里程数失实的,能否撤销司法拍卖?
执行要旨:在对车辆的拍卖中,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是评判车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意愿的一个重要考量。由于拍卖案涉车辆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且该失实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情形,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入库编号:2024-17-5-202-035
8 实务问题:筹资导致未能及时支付拍卖款,能否构成悔拍?
执行要旨: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入库编号:2024-17-5-201-029
9 实务问题:案外人主张承租权成立的条件及条件成立能否阻却拍卖程序?
执行要旨:1.对于案外人主张承租权成立的条件应进行严格审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能成立: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2.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中,应该综合是否实际缴纳租金、租金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缴纳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物业管理缴费凭证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以防止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拖延执行。在涉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形时,也可以参考相关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表述。
3.案外人承租在先的租赁权成立仍不能阻却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签署租赁协议及合法占有的承租人能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即继续承租涉案房屋直至租赁期满。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的是该项异议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可直接认定租赁权成立并予以执行。
入库编号:2024-17-5-201-022
9 实务问题: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股东能否提出异议?
执行要旨: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入库编号:2024-17-5-203-028
10 实务问题:法院已经邮寄拍卖公告,共有人还能否以不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撤销拍卖?
执行要旨: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 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5
11 实务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未公示副本能否主张撤销拍卖?
执行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0
13 实务问题:带租拍卖对承租人的影响及租金收益权归属?
执行要旨:1.带租拍卖时,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承继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财产上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的,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
入库编号:2024-17-5-203-003
14 实务问题:房屋承租人能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主张撤销拍卖或拍卖无效?
执行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要求撤销拍卖的,不应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8
15 实务问题:对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如何执行?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入库编号:2023-17-5-203-023
16 实务问题:未经拍卖、变卖程序,能否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有权转移给该公司的股东?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
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入库编号:2023-17-5-203-021
17 实务问题: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任,不具有竞拍股权资格?
执行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入库编号:2023-17-5-203-003
18 实务问题: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是否要涤除后才拍卖?
执行要旨: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入库编号:2023-17-5-101-002
房子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 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 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艺术品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司法拍卖,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拍卖如何操作?竞买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在这一过程中,又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魏元翰法官助理和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汤捷律师,与您分享司法拍卖的相关知识与实践经验,全面了解司法拍卖的全流程及其法律保障。
一、司法拍卖的本质与目的
什么是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目的何在?司法拍卖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执行人的资产变现来偿还债务。
二、司法拍卖的参与主体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组织和监督整个拍卖过程。
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债务,其财产被法院拍卖。
竞买人:任何有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拍。
三、司法拍卖的流程详解
查封、评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的起拍价。
发布公告:法院在指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详细说明拍卖标的、起拍价、竞买条件、拍卖时间等。
竞买登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并完成竞买登记。
网络竞价: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竞价。
成交确认:拍卖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法院核实后确认成交。
办理过户手续:竞买人缴纳尾款后,法院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四、司法拍卖的常见问题
Q:起拍价是如何确定的?
A:通过议价、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折价起拍。
Q:竞买保证金是多少?
A:竞买保证金一般为起拍价的5%—20%,不同标的物、不同法院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Q:如果竞拍成功后反悔怎么办?
A:竞买人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司法拍卖的标的物是否有瑕疵?
A: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可能存在瑕疵,有瑕疵的标的物会在拍卖公告、公示中进行明示,竞拍前应仔细查询公示信息,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咨询。
Q:如何保证拍卖的公平性?
A:司法拍卖通过网络公开进行,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
五、参与司法拍卖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标的物瑕疵风险:竞拍前应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特别提示等公示信息,如有必要,可联系现场看样、咨询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以确实了解瑕疵与风险。
法律风险:部分设有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标的物以及部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过户、持有的标的物,可能存在产生后续法律纠纷的风险。
税费负担:竞拍成功后,各方作为纳税义务人需依法承担各自税费,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竞买人事先垫付的情况。
过户手续:部分拍品可能因存在违章等原因,过户手续可能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
六、司法拍卖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价格相对较低,公开透明,参与门槛较低。
劣势:部分标的物可能存在瑕疵,过户手续复杂,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七、如何提高司法拍卖的成功率
提前做好准备:认真查看拍卖公告、公示,拍卖标的中存在的瑕疵、风险及税费,都会在拍卖公告、公示信息中进行披露,竞拍前务必认真阅读。了解拍卖标的、熟悉拍卖流程、准备好资金。
选择合适的标的物: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标的物。
咨询专业人士:特殊品类或有瑕疵的拍品,竞拍前建议咨询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以明确风险。
保持冷静,理性竞价:不要盲目跟风,根据自己的预算理性竞价。
司法拍卖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舞台,它不仅是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更是盘活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同时,司法拍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您在参与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充分评估风险,才能做出理性的决策。
记者:周乐
供稿: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司法局
图片:网络
编辑、初审:高淑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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