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阳某听说焚烧电子废料回收可赚钱,便联系郑某共商发财大计,郑某经过一番思索认为废弃矿洞可以用来焚烧电子废料,便联系王某借用废弃矿洞。阳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下,开始安装了接电装置、购买发电机、鼓风机,并租用铲车将空坪推平加宽。待一切准备就绪,开始投产。三辆装着约80吨焚烧原料的车停在山上。当晚,阳某等人就开始投产,先将电子废料废料堆放在摆放好的钢管上,然后用木材将电子废料引燃,开启鼓风机助燃,同时雇请铲车将电子废料堆放到焚烧点。然而,这80吨垃圾尚未焚烧干净,刺鼻气味和浓烟就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经当地群众举报,排查现场查获5.12吨已烧结废渣。因投产时间仅有四天,暂未从中获利。经鉴定,现场被查获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阳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张涛律师评析】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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