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施工项目众多且分散,为了便于经营管理,项目部的技术资料专用章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结算凭证中,建筑企业往往不认可该类公章的效力,从而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
一般来说,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或财务结算,供应商等在看到这枚印章时,原则上没有理由供货,但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技术资料专用章曾用于技术资料之外的交易活动,建筑企业也通过付款,接收材料、供应发票等履行合同行为予以认可的,应当认为该印章对外使用已经成为该公司或项目部的交易习惯,加盖该印章可以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一、关于印章
建设工程领域因为事务繁琐,分工细化,常常一个中等规模的施工企业同时管理几十枚印章,若是作为律师,对于工程类印章不甚了解,难免闹出笑话。
1、印章分类
(1)行政章:指以公司、分支机构、部门等名义行使相应职权的印章,例如企业公章、分公司公章、职能部门章等;
(2)企业业务专用章:指冠以企业单位名称,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例如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
(3)项目部印章:指以具体项目部名义行使相应职权或者用于项目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例如项目部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等。
2、印章风险
(1)表见代理之风险
在印章使用范围模糊的情况下,当发生纠纷,施工方主张该印章无权签订所盖合同的难度增加,尽管印章中备注无效,即使无代理权,印章混用之行为足以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系我方授权委托,构成表见代理。
(2)“关系章”、“人情章”之风险
许多涉及公章的法律纠纷皆因公章的管理人员违反公章管理规定,忽视公章的重要性而产生。管理公章的人员碍于人情、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盖各种“关系章”、“人情章”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3)公章保管、交接不善的法律风险
公章随意摆放、保管使用缺乏严格的管理、公章变更后原公章随意丢弃都是风险隐患。使用公章过程中的疏漏,比如未在重要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骑缝章,也给篡改合同提供可乘之机。
二、关于表见代理
1、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行为进行的区分,按照其表现形态可分为以下三种: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指的是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权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指的是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但代理权的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表见代理之要件
(1)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2)当技术资料专用章具没有对外的权利外观时,合同签约人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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