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啊,被告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宇芷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啊,被告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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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其流程是怎么样的?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啥好处?5日,记者从兰考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与财产保全有关的执行案件。

【案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55万执行款轻松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企业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企业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企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兰考县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已保全被执行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便通过网络扣划,第一时间让申请执行企业全额领取了执行款553837元。

“这也太高效了!”申请执行企业对法院执结此案的效率非常满意。

【说法】财产保全,能够最大程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

据介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決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兰考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以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白条”兑换成“真金白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来源:丰台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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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问

我能胜诉么?

胜诉后我能切实拿到钱么?

对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怎么办?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有点急,咱能先保全后起诉么?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所以……可以先保全后起诉。

自己账户被冻结,我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无端被保全,保全错了或急于解保,怎么破?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


所以……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 结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如果有小伙伴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一些损害纠纷,或者是公司经营中出现商事的债权债务争议,每当协商不能想要诉诸法院时,首要就会考虑一个三连问:

我能胜诉么?

胜诉后我能切实拿到钱么?

对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怎么办?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有点急,咱能先保全后起诉么?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所以……可以先保全后起诉。

自己账户被冻结,我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无端被保全,保全错了或急于解保,怎么破?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

所以……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 结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刘泽 汪希

法院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文|王琰

编辑|王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依据提起财产保全的时间,可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两种保全提起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无利害关系者无权申请;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3.需要达到紧迫程度,即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

2.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非绝对。

3.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诉前保全相较于诉中保全而言,适用条件更为严苛,需要案情达到更为紧迫的程度,且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在保全期限内,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解除保全措施。但法律还留给了当事人一项救济权利,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未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顺延;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被申请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方式,法律还规定了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食物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法院会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自行变卖,保存价款。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毕竟发生在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前,终究可能会发生一些变故,使得财产保全解除,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财产保全制度,意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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