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满几年,不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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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其他案件审理中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黄志佳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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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因均有停止执行的意思,容易混淆。辨析二者的区别,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此处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相当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04条相当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 概念不同。
暂缓执行,暂缓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 中止执行,对整个执行案件停止执行,当然包括停止采取执行措施。
二、 条件不同。
有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暂缓执行的,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尚未决定再审)的;
3、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5、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裁决文书不同。
暂缓执行用决定书; 中止执行用裁定书;
四、裁决主体不同。
暂缓执行决定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 全案委托执行的,暂缓执行决定一般由受托法院决定;中止执行裁定由执行法院作出。全案委托执行的,中止执行由委托法院裁定。
五、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延长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为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中止执行期间至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为止。
六、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因执行行为引起的暂缓执行与否的决定系的,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复议。不服因执行标的争议引起的暂缓执行与否的决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通过异议、审判监督程序或起诉处理;当事人对2008年4月1日前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 对于2008年4月1日以后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复议。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找法网
相信许多人对于中止执行不是很了解。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那么,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强制执行中止包括以下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比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都会进行中止执行;同时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是有区别的。
中止执行是什么意思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影响执行程序,法院而做的裁定,那么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何区别?
1、执行中止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二)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产生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没办法进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最为普遍的情况,那么执行人要如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呢?
恢复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基本恢复执行条件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权益(债券、证券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决定恢复执行的,需要出示《恢复执行申请书》,其中要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量、名称、地址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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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终止(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本期文章来源,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巩志芳律师
结语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文弄清执行中止、终本、终结程序执行程序中,法院往往会基于不同的情形而中断本案执行程序,常见的举措是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终本执行或终结执行。三者虽名称相似,但在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上却截然不同,本文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三者予以理清,以期助益于实践。
一、中止、终本、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一)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有管辖权并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4.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二)终本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规定了更详细的可终本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综上,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裁定终本执行。
(三)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六种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终本、终结执行的异同
1.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如前所述,在发生中止、终本、终结执行情形后,法院会作出相应裁定中断执行程序,那么,在上述裁定作出后,是否都能申请恢复执行呢?
(1)中止执行后,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终本执行后,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在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原有财产具有处置可能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后,仅部分情形下可申请恢复执行
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终结执行后执行案件并非一定能申请恢复执行。仅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具体如下:
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法院以执行主体各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久为由终结执行的,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
(1)中止执行和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止之前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如拟申请恢复执行的,需在2年执行时效期间提交申请,否则存在因超过执行时效而无法恢复执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在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应在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避免出现超过执行时效导致不能恢复执行的情形。
三、结语
对于金融债权而言,取得胜诉判决书是实现债权的第一步,执行程序才是决定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而唯有正确认识执行程序中的种种环节、举措设置,才能更高效的与法官沟通,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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