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抚养权!!离婚后怎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以后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变更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彤惠

  现实中有不少人经常混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定义,认为两者是一回事,所以很多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当然地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监护权和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并不是想当然地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一、概念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不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取消。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根据《民通意见》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权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一般来说,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所以夫妻离婚时争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而非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除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取消。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不过,根据司法实务,律新团队从以往的判例中总结出,如果有下列几种具体情形的,父母一方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会更容易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具体的这几种情形是:

  1、子女年满10岁周岁的。年满10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将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现在已经法院判决考虑这一新的规定,实务中子女年满8周岁就可以考虑了。

  2、事实上的实际直接抚养人提出变更抚养权的。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抚养人,父母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确定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该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才是事实上的抚养人,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3、直接抚养的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已经失去基本的抚养能力,有这种情形的,法院一般都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

  4、直接抚养的一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不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很有可能会严重侵害子女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相对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的,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大。

  5、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设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子女平衡获得父母关爱,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实务中很多父母一方把子女当成私人物品,子女确定由其抚养后,拒绝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不顾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有关机关的认可。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父母双方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所以,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一旦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是,在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后,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

  四、案例分析

  案例1:(2016)苏0583民初5454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原系夫妻,201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有躁狂症、有中度焦虑症、有比较严重的社交焦虑障碍,因原告有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如继续抚养女儿,会对女儿的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沈某乙一直与母亲张某生活至今。本案审理期间,沈某乙表示要求与父亲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判决如原、被告婚生女沈某乙自2016年7月起由被告沈某甲抚养。

  【律新团队深度评判】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起诉要求由被告抚养,且孩子也表示要与父亲共同生活,同时,由于原告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已影响到子女抚养,而被告现有抚养女儿的能力。所以正好符合律新团队上面讲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案例2:(2016)苏0585民初2608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2月1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因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女儿,也承诺原告随时可探视。原告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职责,孩子尚在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的呵护照顾,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离婚后婚生女胡某乙随男方父母在湖北生活,日常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原告在太仓经济开发区家庭服务部工作,从事个体经营。上述事实,有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江苏亿卡迪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证明、中国银行出具的被告银行卡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新团队深度评判】

  离婚时父母可就子女抚养协商解决,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中就孩子抚养问题已作约定,该约定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虽然本案中的孩子目前仍是婴幼儿,需要母亲的照顾,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不难看出本案并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条件不充分)。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法院自然是不会同意变更抚养权的。

  五、【引申结论】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父母都是出于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考虑,而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每个父母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都是相当重视的,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孩子抚养权,毕竟骨肉亲情实在是难舍难分,谁都希望亲身参与自己孩子的每一段成长过程。所以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可以先协商,看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确定。在决定起诉变更抚养权之前,让律新团队为大家罗列一下我们需要知道的一些相关法律常识:

  1.监护权≠抚养权,就算没有抚养权我们也可以行使我们的监护权和探视权,有协助抚养的义务。

  2.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是否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变更是否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的。

  (4)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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