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假期多少天,小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春涛

小产假期多少天,小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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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假期国家规定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1日讯(记者赵家新)近日,市民邹某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询问,武汉市女职工怀孕12周前流产,产假是多少天?正常生产假期怎么算?是否有具体规定?对此,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流产假按照怀孕时间算,正常生产也有具体规定,且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邹某称,自己怀孕12周不慎流产,听说流产也可以休产假,但是不知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想通过留言板了解相关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此外,最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享受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市卫健委特别提到,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综合上述规定,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这其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43天,其中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30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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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假期15天包括节假日吗

@职场孕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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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转出地可选择本市任意一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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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生育假能休多久?

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合计就是98+60=158天

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和生育假哪个先休?

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一般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生育假。

遇到法定节假日,生育假能顺延吗?

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产假不能顺延。

孕期及产后还有哪些假期可以申请?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1、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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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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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一般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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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1、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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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颉廉杰

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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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假期多少天最新规定

产假、生育假、育儿假……

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几天假?

近日,全国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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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知识点 带你了解什么是产假

什么是产假?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和生育假有什么区别?

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生育假一般来说应当与产假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但不能将产假和生育假完全混淆在一起,两者的享受和使用条件有一定区别。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的。

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一般不顺延,产假已包含法定节假日。但个别城市,如上海规定婚假、生育假、陪产假遇上春节可顺延3天,产假同样无法顺延。

休产假后当年是否还有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因此,生育的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这些生育保障更安心!

多地增加育儿假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全国多地在延长产假的同时,增加了育儿假。

北京、上海规定,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重庆规定,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另外,海南、广东、陕西、云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8地拟增设育儿假。至此,云南共有158天育儿假,30天护理假,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相信随着各地生育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

配套措施的相继跟进

爸爸妈妈们可以更加安心地

享受自己的特殊“假期”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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