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是不是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若保兑人为保障债务责任而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他便有资格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
在此过程中,保兑人在完成其保证责任后,将有权要求债务人归还其在保证范围内所欠款项,即在这种情况下,保兑人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针对债务人的权利。
二、多个债权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债吗
关于以物抵债权的实现,本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点具体细则:首先,若存在多位债权人同时向法院请求以拍卖保留价值或者变卖价格进行权益兑现的情况,此时应当按照各债权所归属的性质类别从先至后排序,优先让位于接受顺序靠前的债权人;而在涉及顺位排列均相同时,则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权益获得者。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均申请以该物品为代价获得债务清偿,且其期望值均超出了拍卖保留价值或者变卖价格的上限,在此种情况下,若受偿顺序先后不一致,我们将优先考虑先行得到清偿的债权人;若顺序相同,我们会选择报价最高者予以优先处理;若顺序及价位均无差别,仍然将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作出公正选择。
最后,即便根据整体的分配方案计算,用以抵债的接收方所应接受的债权价值低于抵债物品转让价格时,其仍有义务及时补充差额资金,以便供其他债权人进行公平地分配。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
若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之保证人,则债权人可依法向其主张债权;如若保证人仅承诺一般保证,则债权人无法径行向保证人索求款项。
保证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债权人得以顺利实现其债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之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待保证人完成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存在,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约定,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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