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债权债务 编辑:明宸

一、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独特且显著的法律特征:首先,该项权力是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转移及消灭过程中而相应地生成、传递以及消失;其次,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涉及到当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其债权以致导致债权人自身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权限不得超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范畴,亦不得任意支配或处置债务人的财产权。

当债权人启动了代位权诉讼程序之后,作为被诉方的被告债务人,仅能针对超过原告方债权人通过代位权形式所请求偿还之金额之外的其余债权部分向上手责任人再次提出诉讼。

而对于次债务人而言,他们可以就债务人对其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特定的担保人是不允许行使代位权的,然而,针对连带保证人,这种权利则是可行的。

保证制度中又细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类型。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若主合同中所约定的债务届满后,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同时又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

而在债权人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此刻的保证人便成为了债权人的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拥有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资格。

而对于一般保证责任来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具体含义为,除非主债务未经法庭或仲裁判定,并且已经经由动产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未能清偿债务之前,否则,一般保证人是有权利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依据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要求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形式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受诉讼时效影响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