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之间能够股权质押吗
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若该公司创立时间未满两年,则各发起人将无法使用其占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人员,他们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之内,也不能利用其所拥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当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必须将相关的质押事宜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这才是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最后,为了确保法律效力,我们强烈建议您与对方签署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
二、公司股东征信有问题对公司有影响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股东的个人信贷纪录未能直接干预到企业运营的正常进展,因为企业的具体运营主要是基于其在相关征信机构中的良好信誉度、无司法争议记录、无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在第三方数据平台上记录的各类数据来支撑。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如当企业需要开展筹资贷款业务或者需参与特定的合作项目时,对方的审核机制可能会强化对股东个人信贷纪录的审阅深度,这种时候,股东的信用问题就有可能对企业的整体信用评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阻碍企业的顺利融资进程。
倘若股东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那么他们将无法胜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层等职务,尽管这对于企业的日常运营并未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却可能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商业活动及社会形象。
三、公司股东之一去世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在死亡之后,他们所拥有的财产将依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包括股东所投入的出资权益。
当自然人股东离世之际,他们的继承人同样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这些出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此处特意作出了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有权自行决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
这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的人际关系依赖性,因此,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必能建立起充分的互信关系。
若股东不愿让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则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如此一来,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并不能自动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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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司股东之一去世如何处理,公司股东逝世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