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顾问是干什么的,律师顾问费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军小

律师顾问是干什么的,律师顾问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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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律师顾问和律师的区别

◆ 风控点增多法律顾问服务更为重要

◆ 主动应变服务更有针对性更为优质

◆ 延长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服务期限

◆ 碎片化服务产品增多按需组合供给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赵婕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后疫情时代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直戳心窝。”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冬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言语中充满对当下企业法律顾问市场的担忧。

这种担忧,不少执业律师深有同感——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很多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一批餐饮、旅游、影视、外贸等企业陷入生存困境,不得不采取降薪、停薪、裁员等方式缓解压力,法律顾问经费被缩减甚至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法律顾问市场面临哪些危机?律师事务所、律师群体将如何应对挑战?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生变

疫情对企业法律顾问市场的冲击,在后疫情时代逐渐显现。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迎春告诉记者,盈科(杭州)律所统计发现,今年3月到6月,律所原本服务的顾问单位中,约10%生存困难甚至发不出工资,提出暂停续约法律顾问服务;近30%的企业希望缩减顾问费用。

“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服务几百家企业,受疫情影响,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中小企业占20%到30%。”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说。

张冬光说,目前律所减少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主要集中在餐饮、影视娱乐、旅游等行业,这些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

当然,并非只有坏消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企业虽然出现经营困难,但意识到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决定续签法律顾问合同,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并非只是下降。

国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庆念解释说:“后疫情时代,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销售、履约、应收款都可能出现困难,风控点增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就显得更为重要。”

北京壹食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有500多家连锁店,目前仍有一半未营业。“后疫情时代,与合作商之间的纠纷、房屋租赁优惠政策等都要靠法律顾问帮忙解决,特别是快餐外卖、生鲜半成品配送等新项目,也需要法律顾问协助防范法律风险。”北京壹食一餐饮公司总经理韩伟宝说。

浙江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萍萍说,企业纺织面料外贸出口业务受到疫情严重影响,但大额订单审核、经营方向、股权架构等种种重大决策更加依赖企业法律顾问,只要企业存在,就离不开法律顾问的帮助。

应变

前不久,都城律所代理了某民营制药企业的仲裁案件,考虑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较为困难,最后经协商,仅收取了原本服务费用的四分之一。

“不只是减免费用降低企业成本,我们还专门组建投融资服务专业团队,为顾问单位提供高附加值法律产品。”桑圣元说,面对企业法律顾问市场环境的变化,律所也在积极应变。

受访者普遍认为,后疫情时代,虽然一些企业压缩法律顾问经费甚至不再续约,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呈现出刚性需求。企业法律顾问仍是一块尚未完全发掘的“蓝海”市场,需要律所、律师主动应变,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近一段时间,张冬光很忙碌,他通过“云培训”,为一些科技型企业的技术人员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提升员工网络平台风险防控的法律意识。“以前,企业法律顾问多是为低频、事后、被动的法律需求服务的;现在,企业法律顾问要积极应变,更加主动地服务企业。”张冬光这样解释他对企业员工开展网络法律培训的缘由。

金迎春告诉记者,盈科(杭州)律所对个别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主动延长3个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与浙江商会和浙江工商学院共同组织了企业法律顾问直播论坛,对行业系统性问题给予解答。

“比如,针对企业劳动用工紧缺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采取派车接送员工、帮买车票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此外,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当地优惠政策,实实在在解决眼前问题。”金迎春举例说。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魏玥说:“我们的一些合作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比较晚,考虑市场整体的紧缩状况,对部分受冲击比较大的顾问单位,我们主动提出延期服务,受到企业欢迎。”

思变

疫情防控是长期的,对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也是长远的。很多律所、律师也在思考,如何转危为机?

张冬光注意到,疫情之下,新增了一些突发劳动纠纷、合同履行、应收账款管理等专项法律服务产品,电商、在线教育、医药等行业的法律顾问需求有一定程度增长。这是机遇。

“未来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会新增更多碎片化服务产品,按需组合供给,一改以往大而全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这可能是律师需要关注的一个趋势。”张冬光说。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郑爱丽认为,应对危机要有善变思维。

“虽然市场冲击让嘉安所部分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降低20%左右的收入,但网上办公节省了时间和距离成本,可以为更多企业提供更便捷、更有价值的法律顾问服务。长期来看,或许并非坏事。”郑爱丽说。

在金迎春看来,民法典的出台是转危为机的重要保障。民法典梳理了雇佣企业的民商法律关系考量,接下来法律顾问很重要的任务是厘清民法典框架下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重整商业构架,梳理和完善合同。

“民法典时代,企业法律顾问大有可为。当下,亟待推进律师专业性和互联网的有机融合,为企业法律服务市场注入新的活力。”金迎春说。

“在法治环境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属于刚需。”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轶清认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创新复合型、预防型人才要求,法律顾问律师要精通公司治理、财会业务、商业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如此,参与企业决策核心和顶层设计的机会才能比较多。

“因此,后疫情时代,综合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杨轶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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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10个企业9个认为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才需要请律师,平时不需要法律服务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法律风险和纠纷,那种遇事才找律师的观念已经过时了。没有凡事在先的法律保障意识,等纠纷发生了,拿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和残缺不全的证据来到法庭上,可以预见的必然是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商业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某一阶段,再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初步判断和识别的。

10个企业9个认为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才需要请律师,平时不需要法律服务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法律风险和纠纷,那种遇事才找律师的观念已经过时了。没有凡事在先的法律保障意识,等纠纷发生了,拿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和残缺不全的证据来到法庭上,可以预见的必然是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商业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某一阶段,再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初步判断和识别的。而法律风险往往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各阶段,并且专业性的限制,难以被企业所洞察,也难以自我“诊断”和“治疗”。

律师的“顾问”行为往往是被动的。当顾问单位面临爆发的实际法律风险时,才知道去寻求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往往扮演的是“消防员”的角色,法律顾问不是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坐等问题出现,再去“救火”。

由于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隐蔽性,企业很难自己事先全部洞察风险。被动式服务模式下,企业法律顾问被动地等企业来“找”来“问”,往往并不主动或者不便于主动作为。只有当风险引爆,才知道原来隐患早就存在。

10个企业9个认为我们公司规模小,没有必要请法律顾问

就像大人和孩子都需要健康和防病一样,预防疾病对孩子甚至可能更加重要。因为小公司抵御风险和损失的能力也低,所以一旦遇到法律风险,损失可能是致命的。

同时,公司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合理的股权结构、规范的运营、及时的收回欠款等,这些都需要法律顾问的帮助。

中小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着或者已经面临着各方的法律风险,而且,更多的风险是呈“隐患”状态,直到发展成“癌症”企业才能发现。

很多企业都是在遇到了严重的法律纠纷之后才想到寻求法律帮助,但是很多时候已经为时已晚,不得不付出惨重代价。无数类似第一部分调查的事实一再为我们敲响警钟,企业必须猛醒,再也不能对“日常保健,定期体检”掉以轻心。

10个企业9个认为我们公司成立时间短,没有什么法律事务

不要将法律事务狭隘地理解为“打官司”。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债权清收、项目谈判等都需要专业法律人员的介入。

越是成立时间短的公司,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运作模式,越需要专业律师、法律顾问的指导和帮助。

10个企业9个认为我们公司从未打过官司,所以不需要跟律师打交道

没打过官司只能代表过去的状态,不打官司也并不必然是最好的选择。比如到期债权的清收、知识产权被侵犯等,都需要企业有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权的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企业可以生存在法律环境之外。

10个企业9个认为聘请法律顾问是消费性支出,不能创造经济效益

创造经济效益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增加收入,二是减少损失。达成交易、成功投资都需要律师的介入,是增收;收回欠款、讨回赔偿,难道不是增收吗?这些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的。

10个企业9个认为我们公司有法务,所以不需要另聘律师做法律顾问

公司法务和专业律师担任的常年法律顾问是两类具有不同专长和优势的共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他们需要密切配合才能使法律服务效益最大化。

内部法务可以内部人的身份,全时全方位地处理一般法律事务;外部律师顾问则以旁观者的角度审视企业的法律构架和处理与对方律师、政府管理机关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以职业法律人的身份处理需要法律技巧的专项法律事务。

10个企业9个认为法律顾问所有律师都能做,所以选顾问主要考虑价格

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浩繁庞杂,律师术业有专攻,没有全能的万金油。都有资格做不等于都能做精做好。要选择最善于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来提供服务,价格判断,性价比最高才最具说服力。

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收费模糊。传统法律顾问在签订顾问合同时,律师对企业的人员情况、业务开展等等情况都不了解,律师和企业双方都不知道将来到底有多少事务需要用到律师。

所以,对于顾问费的收取几乎完全没有什么标准,看人下菜,企业有钱就多要一些,企业没钱就少要一些;大律师多要一些,小律师少要一些,还互相心理不平衡,律师觉得钱少活多,企业觉得钱拿得多,活却没干多少。

10个企业9个认为法律顾问是靠律师个人服务,所以主要选律师而不是企业法务团队

企业法律事务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投资法、知识产权法等不同领域和部门,没有一个律师是在这些方面都精通的,只有团队服务才能真正做到专业最精、效率最高。

所以选择一个部门完整、专门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才是上选。

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单兵作战,传统法律顾问服务,一般都是一个企业请一名律师,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一个人完成,包括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对外贸易、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各项事务。

这种情况下,律师服务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因为再能干的律师都不可能所有专业都精通。

10个企业9个认为企业请法律顾问越是大所、名律师越好

最大最有名的往往意味着最昂贵的,但不一定是最适合的。有时候风味餐厅比五星酒店的菜更合口味也更具营养价值。

大所人多,各种层次的律师也多,可能到最后你并不知道是谁在为你服务;名律师一般都很忙,请顾问最重要的是在最需要的时候有人来帮忙。

一味贪图法律顾问名气,而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律师没有具体的量化的工作目标,所以,若律师缺乏责任心,企业法务则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

律师的反思

当我们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爆发法律纠纷,而我们又发现这个纠纷本来是可以通过事先防范,事先避免的时侯。

我们开始反思:我们应如何改进我们的服务模式,使我们能事先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化风险为效益,真正实现企业请律师就是为了不打官司的目的。

律师顾问费会计分录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 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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