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包括哪些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
1. 主债权,这是留置权担保的主要内容,即基于合同等产生的原本债权。
2. 利息,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
3. 违约金,合同一方违约时按照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需支付的赔偿金额。
5. 留置物保管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例如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 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在符合留置权成立条件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2. 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物。
二、检察院留置多久结束
在我国,是监察机关有权进行留置,而非检察院。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的有效查处。
三、留置是审讯吗
留置不是审讯。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它主要目的在于调查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其一,留置具有法定的适用情形,比如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等条件下才可能适用留置措施。
其二,审讯是调查过程中的一种调查手段,在留置期间可以进行审讯等调查工作,但两者概念不同。留置侧重于对被调查人的人身限制以便进行全面调查,审讯则是为获取证据、查明事实而对被调查人进行的询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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