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人员如何定罪量刑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但留置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留置人员最终是否定罪量刑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的具体情况。
如果留置人员被查出有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首先,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罪名,比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会认定为贪污罪。其次,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从重情节。例如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留置人员的定罪量刑遵循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进行严格判定。
二、留置权怎么去行使
留置权的行使需遵循一定步骤。
(一)留置财产
1.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等,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时间,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二)通知债务人
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并且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宽限期的长短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少于两个月。
(三)实现留置权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权,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不足部分。
三、留置权可以排除吗
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排除的。
(一)当事人约定排除。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得留置的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留置权的产生。例如双方明确在合同条款中写明某些特定财产即使符合留置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被留置。
(二)留置权的行使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这种留置权也是不能被认可的,从而被排除。比如留置的是救灾物资等急需用于公益目的的物品。
(三)留置权与特别法规定冲突时可能被排除。在某些特别法对特定财产的处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能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例如在海商法等一些特殊领域,根据其专门规定,可能不适用一般的留置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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