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动产什么意思,住商不动产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泽

房产不动产什么意思,住商不动产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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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写着不动产什么意思

不动产证书

什么是不动产?

一位小女孩解释得非常通透:屋顶是楼上邻居的地板,地面是楼下邻居的屋顶,右边墙是右边邻居的,左边墙是左边邻居的。就这墙你敢挖一砖试试。我敢说你一块都动不了!所以,这就叫不动产。

没想到,这个女孩小小年纪,说得如此明了,活得如此通透,言谈话语之间,还这么幽默风趣,令人不得不佩服有加。

思忖一下,人家说得对呀!一块砖都不是你的。你几十万买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名义上,使用权是70年,也许50年就给你拆迁了,再来重建。然后,要你重新花钱买!

哼,等着跳坑吧!

在这里,墙是墙,顶是顶,只是一半墙、一半顶,都动不了的。难不成自己是花钱买了个寂寞,啥也没捞着!再仔细一琢磨,果然,城市的房子,上无一片瓦,下无一寸地,想想还真是小女孩说得那样,如醍醐灌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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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间,不动产的深奥含义,连教授们说了几十年,我们房奴们都搞不明白,这小女孩却三言两语把它给整得透透彻彻明明白白!说得人一愣一愣的。真了不起!买不买房,不用再纠结了,该怎样就怎样吧!沉重的满腹心事,瞬间变得舒服多了。

想不通的难题,这时才明白,花几十、几百万,原来买的都是空气呀!100来万就买了60方空气!

这空气,真贵呐!

不服不行!几百万啊!被别人掏空了不算,还欠了一屁股的债!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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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不对啊。那我家是一楼呢。地板总该是我的吧!照小女孩说的话,空气也是租的,最多只能吸70年!敢情花大几十万、几百万买的房子,实际上只买了个“”空间”而已,啥也不是个人的!乖乖,吓死宝宝了!

哎呀,听闺女这一说呀,这心呀拔凉拔凉的啦!唉,多半辈子过去了,最终,让一个女孩子彻底教育了一回:才懂得了什么叫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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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不动产什么意思

一、不动产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贵单位: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对物的概念的界定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物限定于有体物,指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物权法》立法者曾指出:“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的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精神产品。精神产品由专门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界定是: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是地球表面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按照人类利用土地的方式,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2017年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在2007版的基础上,完善了地类含义,细化了二级类划分,调整了地类名称,增加了湿地归类,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原、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

2、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定着物就不限于土地上的定着物,还包括海上的定着物。具体包括三类。

(1)定着于地表、地上或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2)森林、林木、草原等。

(3)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3、矿藏

指矿产资源,既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4、水流

既水资源,是江河等的统称,既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也包括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法》第三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5、海域

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不动产什么意思?

《委员说法》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什么是“物权”?

◎吕忠梅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觉得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

但有人问:“物权是个什么东东?能够像你说的‘物’是什么那样,说说‘物权’是什么吗?”

我回答:“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接着问:“既然是支配财产的权利,为什么不叫财产权,非要叫物权呢?你们民法书上不是也叫财产权吗?”

许多问题下来,我才感到“物权”原来是这么的“不清不楚”,还真得好好说说。

人类生活需要一种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因为人的生活需要借助于财产,但是财产有限,人类却生生不息、繁衍不止。于是,就产生了通过法律确定财产的归属,确定财产的分界,以防止对财产的争夺、侵占的需求。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定分止争”,让特定的人只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支配外部世界的财产,不对他人支配外部财产产生威胁,从而建立起保障财产的归属秩序、利用秩序。这种法律需求,在举世各国都是一致的、共同的。但是,对于在怎样的范围内、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手段确定人对外部世界的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则有不同的做法。不同的民族传统、民族习俗,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法律历史等,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的发源地——罗马法上,为“定分止争”,首先创造了“物”的概念,以及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等许多与权利有关的概念。为保护财产,还建立了一种“物的诉讼”,让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特定物的归属。一般认为,罗马法上有了“物权”的观念,但没有“物权”的概念。

欧洲中世纪,产生了专门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的一批学者,并形成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等法学流派,他们在推动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分析罗马法的各种法律文献结构,致力于将罗马法“改造”成为适应封建社会条件、能够被西欧国家广泛采用,结合实际生活,创造了“物权”这一术语。

“物权”一词在民法典中正式出现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对抗任何人。”其后,1890年,日本的“旧民法”规定了物权的定义。

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获得各方面高度认同。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以罗马法为渊源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并创造了潘德克顿模式,即对个别法律事项所共通的部分进行高度抽象,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形成民法概念体系,并按照这个概念体系形成民法典的逻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对财产支配区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针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债权针对财产的流转和交易。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专门设立物权编,规定了物权制度及其体系。

德国的这一做法对后世制定民法典的国家产生了直接影响,日本、苏俄、希腊、土耳其、瑞士、韩国、葡萄牙等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基本做法。我国以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为基础,编纂了“物权编”,其源起和名称都来自于德国民法典。

但是,在英国、美国等国家,虽然也受到罗马法中的“物”的概念影响,却没有“物权”“债权”的概念,而是形成了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法”体系。英美法系中,“财产权”的范围,远远大于大陆法系上的“物权”,既包括了大陆法系上的债权,还包括了知识产权、股票、基金等无形财产权。

归纳一下,与财产有关的“定分止争”法律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与“债权”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的大陆法系;另一类是以英美法为代表的,不对财产权进行区分而建立统一财产法制度体系的英美法系。因此,物权法与财产法不是一个概念。

中国的民事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物权”概念,制定了专门的物权法,并在民法典中有专门的物权编。但是,并没有继受德国民法典的“债权”概念,而是根据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编”,分别制定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也将合同、侵权责任单独成编。

作者:吕忠梅

编辑:莫愁

不动产什么意思 农村的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 通讯员 王赞 刁会超 记者 赵旭

11月13日,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暨便民利企政策推介会召开。会议邀请开发企业、金融和不动产中介机构齐聚一堂,问之需,解之惑,帮之困。会上,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人为大家作不动产交易登记政策推介,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交房即办证”、“公证联办”、“一链办理”和其他相关政策。

一、“一网通办”

为更好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加大流程再造力度,将业务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审核-缮证-缴费-发证”调整为“审核前置、受理登簿、缮证下放、交费领证”的新流程,打造了线上申请、网上查看、现场核验、随到随办的“一网通办”新模式,真正实现了“一次领证”。具体内容如下:

1、“一网通办”可办理哪些登记业务?

“一网通办”可以自助申请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看不动产登记办理进度、下载不动产查询证明、登录“爱山东”APP可网上领取、查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2、如何登录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

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市)-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或“爱山东”APP。先进行注册、完成身份验证后,登录系统,可随时随地网上自助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

3、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应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先完成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市)-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然后到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备案后可以不出银行网点就能集中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企业、群众办理抵押登记“零跑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应用“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先完成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市)-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然后到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备案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能集中申请不动产预告、转移等业务。

5、网上申请登记业务出现问题怎么办?

“一网通办”平台网上办事服务时间不长,您在使用时如出现系统运行问题可拨打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信息科咨询电话,将及时为您解决。咨询服务电话:0543-3186359。

自今年3月份“一网通办”正式运行以来,到10月31日市本级各类事项累计办理7354余件,共发出1352本不动产权证书,10093本不动产权证明。注册用户3958人,备案用户418人,上线48种登记类型,真正实现了随时随地线上申请、网上查看、现场核验、随到随办的新模式。

二、“一窗受理”

自2018年实施不动产交易登记与税收缴纳“一窗受理”以来,实现了办件人一次委托,避免了重复申请,减少了非必要等候时间。2019年3月,市编委《关于市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县级)调整事项的通知》(滨编【2019】4号),将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合署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通过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共享互推登记信息,受理、缴税均在综合受理窗口完成。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的便民利企、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质量,自2020年10月29日起,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内部流转、同窗出证”的新模式,执行“一个环节、一天办结”业务办理标准,为企业群众提供只需到一个窗口、只需与窗口一人互动、只交一套申请材料、当场办结业务领取证书的服务,目前已实现80%以上业务能在当日或次日办结,办理时间控制在一个工作日以内。“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同窗出证”业务第一本产权证在受理窗口实现受理、缴费、领证,用时1.5小时,在全省位于前列。

三、“交房(地)即办证”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要求,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为有需求、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时即开展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方便群众办事。9月28日,为中南碧桂园60位住户办理了不动产证,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另有两个小区提出了办理申请。

四、“公证联办”

“公证联办”是指公证处与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开通数据信息互查系统,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开启了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服务模式。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2020年8月11日,高新区分中心与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颁布《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一窗受理”“联动办理”实施方案》,率先实行公证联办业务。8月31日,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分别与滨州市鲁滨公证处和滨州市滨城公证处签订联办合作协议,并为两个公证处开设受理账号,授权其代为受理涉及继承公证、受遗赠公证、赠与公证、委托公证的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现在企业群众可在公证处直接受理上述业务。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一站式、一体化集成服务,有效地简化了群众办事流程,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到了“减证便民”。

五、“一链办理”

“一链办理”服务是根据群众企业常办、高频事项的关联程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多个窗口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推出“套餐式”服务。为全面深化省委、省政府“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再造关联事项“一链办理”服务流程,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新模式,推动不动产登记与相关服务事项“一窗受理”“联动办理”,实现“一件事”、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办好,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2020年8月14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联合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共同制订《滨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热过户 “一链办理”建设实施方案》。即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在滨州市政务服务网申请转移登记业务时同时申请办理水电气热过户,实现滨州市主城区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水电气热过户业务“一链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协调不动产转移登记,大数据局负责为业务系统对接提供技术支撑,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网上流程配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水、气、热相关企业,供电公司负责通过接收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联办信息,办理供电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对接确定技术路线,进行接口开发,系统对接,完成功能测试等事宜。7月29日下午,高新区分中心为某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成功的同时办理了供电过户。打破了部门(单位)界限,缩短办理业务的时间,减少繁琐流程,是促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际性举措。

六、“帮办代办”“上门服务”

为了进一步优化滨州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切实有效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加强政务服务全领域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滨审批字﹝2020﹞102号)以及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为企业提供不动产登记帮办代办服务的通知》要求,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实行全领域帮办代办服务。在市中心及各分中心设置“帮办代办窗口”,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和办事群众委托授权,实行全程无偿帮办代办、咨询、联络等服务。

“上门服务”是指根据群众申请和诉求,对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现场的企业和群众,由登记中心大厅负责人对应各类业务协调相关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根据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的通知》(滨审批字﹝2020﹞103号)文件要求,中心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达现场办理业务的特殊人群和特殊需求的企业和群众,应约上门服务。进一步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效率,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七、“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是指对于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综合窗口可先行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2个工作日之内)和逾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权证的制度。2019年12月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台了《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严格按照制定公布容缺受理清单和容缺受理机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容缺受理事项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扩大容缺受理的范围,拓宽材料后补齐的途径和方式,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减少了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次数,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八、企业服务专窗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台《关于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办结有关事项的通知》、《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各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企业服务专窗(区),用醒目颜色和标识宣传引导,方便企业清晰辨识和办理业务。企业间登记业务,全部纳入企业专窗服务范围,享受全流程绿色通道服务。原则上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均应享受专窗服务,登记人员要明确指引企业前往专窗办理,且无需提前预约取号或现场取号即可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一个环节”办结,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核缴登记费和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全流程“在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与一人互动、一次办结”,并在同一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我市已取消了企业交易网签,企业可自行签订买卖合同,制定了《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参考样本),可在局官网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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