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组织卖淫罪当事人争取轻判
【案例】 :李某某组织卖淫罪一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五个股东一起承包某沐足阁经营酒店客房及沐足业务,嫌疑人在其中拥有股份,后沐足阁因涉黄业务被查,各股东及相关员工均被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到家属委托后指派郑萌律师、胡文学律师为其辩护,通过和李某多次会见交流,认真阅卷,最终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并分析全部卷宗,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对沐足阁存在涉黄服务知情,本案所有指控被告人对沐足阁存在涉黄服务的证言都是推断性言论,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参与沐足阁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且被告人的股东身份及占股情况存疑。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辩护律师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胡文学律师网
●胡文海百科
●胡文进律师资料
●胡文go.ogle
●胡文文简介
●胡文学作家
●胡文海案例
●胡文勇简历
●胡文海百科
●胡文新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