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危险驾驶罪彭某争取到不予起诉
【案例】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本案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按照东莞市相关规定,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可能判处实刑,在律师争取下,本案成功争取到不予起诉。
律师策略
接受嫌疑人委托后,办案律师经阅卷了解了案件情况,本律师酒精含量并不高、事发地位于停车场内部,该停车场虽具备开放性、公共性的特征,但停车场内部相对于一般公共交通运输道路而言,人流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其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等方面重点论述,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
判决结果
对嫌疑人不予起诉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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