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了房屋产权比例,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如何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言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了房屋产权比例,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女方比男方年纪大,鉴于女方系在广州做生意,赚钱多,但没有固定流水,男方在深圳工作,有固定工资流水,双方购买房屋时中介说由男方作为主贷人,贷款容易批下来。2013年2月,女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买房前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女方所买,女方付清首付款,尾款的主贷人为男方,由女方支付按揭款,待房产证下来时,进行产权分配95%归女方、男方占5%,一式两份,一经签字即生效。2013年5月,产权证下来,男女双方为房屋共同所有人,登记各占50%。结婚后,男方在外面有了女朋友。2014年10月,女方起诉离婚。

  【各方律师观点】

  女方律师认为,私下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登记真实意思表示,各占50%的约定是为了配合房贷,并非双方对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男方律师认为,应以产权登记确定的份额为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要求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根据首付款情况及还款情况,男女双方的私下约定属于对婚内购买财产的约定,被认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男方主张该协议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产权份额约定赠与,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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