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的类别中,犯罪行为的种类从来是多种多样。而在其中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经常被提及到。那么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又是什么?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及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有关问题。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进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因此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如果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以及主观罪过和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
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概述中有的会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会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这种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实行犯,排除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1、实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的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的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起实施犯罪以外,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协调相互的实行具体行为。在这一点来说共同犯罪中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2、组织故意
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并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表示,组织犯对于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3、教唆故意
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可能因此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表示的是在这种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4、帮助故意
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一方面帮助犯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王海英律师表示帮助犯同样会认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及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解读,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因此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就叫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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