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该如何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怡涵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过现行有效之法律规定,当保证人承担完其应尽的担保职责之后,若无当事人之间另行作出的明确约定,保证人便可享有向债务人为其所负担保责任范围内进行追索的权力,从而享有与债权人相当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可以任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来说,只要他们在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提出追偿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充分的支持和认可。

二、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该如何计算

对于保证人所承担之担保义务的期限计算方式如下:如若当事人双方已有明确约定,那么便依照其约定来确定;若是尚未作出任何约定,那依据法律规定,此类担保义务的期限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且此期限上限为六个月;若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曾进行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情形下的担保期限应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三、保证人跟担保人的区别

关于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主要区别,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的类别中包括了保证人这一范畴,而担保则可以细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等若干种形式;其次,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其所提供的保证往往是基于个人的信誉,作为债务人为债务进行担保。具体来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按照事先预定好的条款约定,当债务人无法按照预定履行债务或出现责任问题时,保证人将依照约定代为履约或者履行相关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被称为“一般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当然,这个前提条件应排除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3)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了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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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保证人跟担保人的区别,保证人和担保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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